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
人类婚姻的发展类型:经历了什么?
人类婚姻的发展类型经历了乱婚、伙伴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姻。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
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
婚姻是为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了感情的需求,繁衍后代只是婚姻的结果,当然,不可否认,婚姻对于男女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以及后代的养育培养是很重要的。
但是婚姻的根本是出于感情的交换,感情上需要一个稳定的伴侣,所以出现了婚姻,婚姻是爱情的升华,是稳定的爱情关系,就连繁衍后代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稳定夫妻关系建立社会和谐的作用。
社会变革使中国的婚姻家庭发生了哪些变化
通常情况下,婚姻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纽带,在当今社会的快速变革中,婚姻的纯洁性降低了,经济和利益变得更突出,整过社会的生活压力的增大,婚姻的防御能力大大降低了,比如说婚姻的某一方得了生病,另一方将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会选择退出,而不是相扶相承的义务关系,总之,我们在建立经济快速发发展的方针下,不能忽视社会的传统文明遗弃,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东西不能丢,不然我们这个社会将会变得很糟糕。
人类婚姻的发展历史 人类婚姻的发展历史简单介绍
1、群居杂交时代:人类初始,群居野生,艰难求活,“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缉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无器械、车舟、城郭、险阻之备”。 2、血缘家族行辈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女之间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分工,同时人类智力逐步发展,思维也在进步。这时母子和父女等不同辈的婚姻渐渐消失,但包括兄妹婚姻的同辈婚姻没有禁止。 3、 氏族外婚制: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不同血缘家族男女的性行为开始增加,神话传说常有“郊野受孕”的故事,当时不同血缘家族之间的婚姻是违背道德规范的,所以只好用神话来解释怀孕现象。 4、 对偶婚制:合作必然取代分裂,男女群婚逐渐转为固定对偶式婚姻,双方不仅产生了合作方式的新经济模式,关键是男方参与了抚养后代的任务,于是增添了父亲的角色。并且形成了以男方为主体的宗亲关系,为父权社会的产生打下基础。 5、一夫一妻制婚姻。它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的兴起开始,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男性逐渐成为生产的主力,女性逐渐退出生产领域,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男性开始主导经济,并且有了剩余生活品,私有制诞生了,有了私有财产。男人为了把私有财产留给自已的后人于是便有了固定配偶的要求,要求女性只允许有自己一个配偶以便确定谁是自己的后代,致此一夫一妻制诞生了。但此时男性的配偶不只一个女性,只要你有钱可以拥有多个女性,但妻只有一个,所以一夫一妻制的前一阶段严格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公元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第一,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术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第二,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揽,《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也不例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对个人生活干预的方式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大包大揽解决问题转变为赋予个人更多权利,这就使个人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也必将促使婚姻家庭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国家主导逐渐变为民众广泛参与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点。第三,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有20世纪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强“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有20世纪50年代“重视法制”的良好开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检法”的狂热;有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鸣,也有90年代“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的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第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从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总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与现实之间又时而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现象,这也表明,任何法治实践只有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变革紧密关联和平衡中才会更加完善起来,进而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行。人类婚姻的发展类型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人类婚姻的发展类型经历了:群婚制、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其中群婚制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人类婚姻的类型偶婚制:是一男一女成对配偶的婚姻制度。在成对的配偶中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每个男子或女子。
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或主要的配偶,并不排除男女双方与自己的主妻或主夫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而且夫妻关系极不稳定。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是文明世界的体现。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的起源是什么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那么,婚姻的起源是什么呢?
人类的婚姻家庭形态是一个能动的历史因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有人类至今,它大体经历了群婚和个体婚两大历史阶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这是由当时人类(300万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那时猿人仅仅会使用石块和木棒,却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他们得以生存的唯一优势就是群体的团结。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两性关系上的动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化——从猿到人的飞跃。
两性关系的这种极原始的状态,已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在中外的神话传说中却不乏蛛丝马迹。《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埃及的神话说亚孟神做了自己母亲的丈夫;印度的神话也说婆罗门同自己的女儿萨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纪成书的古希腊的《神谱》中说:地母该亚与其子天神乌拉诺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几个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竟不约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类先民的血亲杂交图景,应该说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人们对蛮荒之世的一种蒙眬的记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开始产生一定的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壮年经常外出采集、狩猎,有经验的老年人则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这使年龄相当的同辈男女有经常接触的机会,从而逐渐排除了上下代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对两性关系最初的限制,由它产生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婚姻形态——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缘群婚。其特征是实行血缘群体内的等辈通婚,而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凡同辈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国汉、彝等族都传说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传下的子孙。学术界普遍认为,血缘群婚存在于猿人阶段。当时的人类已能用火,以狩猎采集为生,过一种原始共产制的群居生活。人们的生活单位称为“血缘家族公社”,或称“血缘公社”。
人类婚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逐渐排除亲兄弟姐妹间的婚姻,继而逐渐排除一切母系血亲间的婚姻。即由血缘群婚(族内婚),发展为氏族群婚(族外婚)。这一巨大的进步,导致人类的体质由猿人进化为智人;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公社发展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开始是两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与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并非个体婚配,而是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婚姻。氏族群婚的发展趋势是:通婚范围的逐步扩大和通婚对象的逐步缩小。一般是发展为环状联婚。此种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亚洲都有发现,它的本质是单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儿必须嫁给姑母的儿子;姑家的女儿则绝不能返转回嫁给舅家为媳,因而需要三个以上的通婚集团才能构成这种婚制。我国景颇族的姑爷种、丈人种,就是环状联婚的遗制。
氏族外婚最终导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制。当成对的偶居趋向稳定时,就意味着群婚已向对偶婚过渡。这种情况发生于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对偶婚尚处于群婚遗俗的包围之中,它是一种不稳定的个体婚,由配偶双方组成的对偶家庭也缺乏独立的经济生活,而仍然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对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则娶进丈夫,并终身与自己的母系亲人居住在一起。对偶婚阶段,女子与男女一样有离婚权,再婚对双方都不困难。
对偶婚给家庭增添了一个新的成员:除生身的母亲之外,又确立了生身的父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日益举足轻重,家长也逐渐由女性变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变革是:由女娶男变为男娶女,进而变对偶婚为一夫一妻制,变母系制为父权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初,并非就与个体小家庭相联系,而是包含在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裔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里。在生产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成为经常现象后,人类最初的阶级分化也随之发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变为家长奴隶制家庭。此时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为丈夫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态并一直延续至今。
历史表明: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过许多巨大的变化,经历了从杂乱无序到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和对偶婚的发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两性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发展,颠覆了原始共产制并形成阶级社会以来,以男子为主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恒现象。其实它不仅与人类的婚姻史大相径庭,与我国现实民族婚俗也相去甚远。如前所述,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各自具体的历史条件有别,社会发展的程度也颇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习俗异彩纷呈,从而构成中华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说我国绝大多数民族是实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时,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赘婚。另外,在藏、普米、门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后者——一夫多妻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绝大多数民族中都广泛流行,它成为民族上层和富有者的特权,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但无论哪种情况,一夫多妻都意味着妇女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数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从而出现母系承继外,多数情况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遗制的独龙、怒、傈僳〔lisu栗粟〕、景颇、佤、鄂温克、鄂伦春、拉祜〔hu户〕等民族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尚未最终完成。对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续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云南宁蒗〔lang浪〕县永宁区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领主制,但由于历史发展的跳跃性——由母系氏族越过父系氏族和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领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着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访婚形态,其生产、生活单位也不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纯粹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员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单系的血缘组织,一旦女子娶进丈夫,对偶家庭就产生了。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若干对偶家庭,就组成为母系家庭公社。在云南拉祜族中,曾有过由25对配偶组成的庞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随着对偶家庭的产生,结婚仪式才应运而生。因为已经有必要向社会宣布,也要求社会尊重一个新家庭的诞生。而在走访婚状态下,人们举行了成年仪式,就自然地卷入婚姻生活,无所谓结婚或离异,更无需举行任何仪式。对偶家庭的结婚仪式还十分简单,拉祜族男子带着简单的农具出嫁到女方,就算举行了婚礼。彝族中的阿细人,男子随女子下地劳动,就表明他们的婚姻已经成立。有了结婚仪式,离异也就需要一定手续,开始同样是很简单的。傣族是由提出离异的一方给对方递一对蜡条。布朗族则是割断一根蜡条,或砍开一根木桩,就可以分道扬镳了。
在摩梭人、佤等许多民族中,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均伴随着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进而变母权制为父权制。这一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兴的父权制与没落的母权制相互消长的过程中,产生出种种相互对立的习俗,如走婚与嫁娶;逃婚与抢婚;不落夫家与强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与审新娘等等。尽管母权制依赖传统的力量,对父权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反抗,父权制无疑掌握了历史的主动权,在许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们节节胜利的印记。诸如以改变命名的习惯来改变传统,独龙族和布朗族就在不远的过去,才变母与子女联名为父子联名。而在仡佬、壮、高山、傣等族的历史上,都出现过一种奇特的“产翁”风俗,即当妻子分娩后,丈夫立即爬上产床,以模仿妇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态,来表示婴儿确系己出。此种强化父子血缘关系的戏剧性手段,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曾发现。而普米族的“审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壳”习俗,则反映了父权对母系遗俗大兴问罪之师,不惜以强权逼使妇女就范。在父权制下,买卖婚、交换婚和转房婚等婚姻形态随之应运而生。
买卖婚多以聘礼的形式出现,原是男方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提供的补偿,后来与出身门第和女子的美丑巧拙联系起来,在一些民族中聘礼达到相当大的数额,使贫困的男子终身无力娶妻。用自身劳力来偿付妻子身价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换妻的交换婚是他们有限的选择。而对于统治阶级,婚姻是一种行为,是借新的联姻来扩大的机会,门当户对自然成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妇女都已沦为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她们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权利,只能任人摆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笔动产,必须在夫族中“转房”而不允许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决于父母之命而没有自主权。
上述的诸种婚姻形态:由任意的走访婚到包办的买卖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这些在我国的民族婚俗中同时并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态,使我国的民族婚俗犹如一座风俗画的长廊,又好似一座有无数珍藏的博物馆。在这里我们将看到:有的民族婚恋自由,更多的则由父母包办;有的民族婚礼热烈而隆重,有的则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礼欢歌满堂,有的却哭声不断;有的男娶女,有的则女娶男。无论如何,各民族的婚姻习俗,都渗透着传统性、群众性,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使之包含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乡土气息。透过民族的婚俗,将有可能从一个侧面了解社会历史的脉络。
我国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态都处于发展之中,在1949年以后,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它还将继续发展,直至两性间实现真正的完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