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改名曾用名保留哪个,孩子二次改名最佳时段

第二次改名把曾用名覆盖

很多孩子在长大了以后不喜欢自己的名字,就会像家长主动提出想要改名字的请求,大部分家长都会同意给孩子改名字,在18岁之前改名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在改名字之后孩子的户口本上就会多出一个曾用名,这个名字代表了孩子曾经用过,但也有很多人不止一次的改名,那么第二次改名把曾用名覆盖还是怎样呢?我们一起来看下!只有一个曾用名对孩子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但改过两次名字就意味着孩子有两个曾用名,如果第一个曾用名被覆盖,那就可能导致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对不上,这样对孩子未来上学或做其他事情还是有影响的。在给孩子第二次改名的时候,可以在曾用名中间加逗号,或者空格键,这样可以保留两个名字,第一个名字就会继续保留在户口本上,不会被覆盖。 如果担心未来会出现问题,在第二次改名的时候可以像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通过以后,身份证上就只保留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名字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就不会给未来带来影响了。第二次改名字要比第一次更麻烦,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给小孩子改了名字现在特别后悔怎么办,孩子改名字后好后悔

给小孩子起名字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爸爸妈妈在这件事上总会下许多功夫,有许多爸爸妈妈在宝宝出生前就想好了小孩的名字,但是之后父母觉得孩子名字不如意就会去改,改完又后悔了,那么给小孩子改了名字现在特别后悔怎么办,孩子改名字后好后悔?现在有很多家长喜欢给孩子起一些带有生僻字或是特别古风的名字,觉得这样比较别致,但这样一股新潮过去之后宝妈宝爸们就又开始后悔了。老是给孩子改名字其实是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要办理很多手续,而且有时候一直改也找不到满意的名字,有时候就容易耽搁了。户口本改名字一般只有一次,是不能二次改名的,不过改了名字特别后悔想再改的父母也无需过于担心,因为如果真的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想改名,户籍所还是能通过的,只不过手续会比较麻烦而已。 所以说给孩子起名字和改名字都要很慎重,否则草率做决定的话一旦后悔就很麻烦了。说到底名字也只是个名称,跟所谓的运势、相冲之类的说法是不相关的,只要名字不造成性别误解或是名字谐音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了。

户口本上改名字,可管第二次改的名字注销掉,或者改第三次吗

不可以注销,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簿上长期存在,否则,会有很多的麻烦;第三次改名通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很难的。

给孩子改了名字现在特别后悔,给小孩改名后悔了

有些家长突然觉得孩子名字不好听,自己给孩子改了一个新名字,可是孩子并不适应新名字,因为新名字甚至闹出了许多麻烦,家长给孩子改了名字现在特别后悔。面对给小孩改名后悔了的家长,有什么解决方法吗?给孩子改了名字现在特别后悔的家长,可以考虑给孩子将名字改回来。去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一次改名手续,将名字改回来就可以了。由于孩子改名比较简单,在没有造成其他影响的情况下,家长可以重新回到公安机关给孩子改名。 但是,家长三番五次的给孩子改名,不一定能得到公安机关的审批。因此家长这种来来回回重复改名的情况,属于浪费资源的行为,没有正当的改名理由,改名申请有可能会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 因此,家长不要觉得给孩子改名是自己的权利,自己不喜欢孩子名字可以随意更改,改了名字后悔又想要改回来。在孩子改名这件事上,家长不要任性,不要冲动,而是要深思熟虑,已经想清楚了再给孩子改名,不要匆匆忙忙改名之后又后悔。另外,家长给孩子改名后,需要给孩子更改其他资料信息。

二次改名有2个曾用名吗?

不是,只有一个。因为第一个是曾用名,第二个是现用名。

如果改了三次名字,那我们的户口本上就会出现三个曾用名,因为每一个名字都代表你曾经使用过,这些曾用名的存在只是方便公安机关在做调查时更好地找到本人,所以每一个名字都不能去掉,如果执意去掉,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正当的理由,和公安机关所需的证件才能取消。

我们在正常填写资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写曾用名的,曾用名大部分时间都只会在我们的户口本和公民档案中出现,所以不用担心自己有多个曾用名。

根据《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

改了两次名字,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不是保留两个

改了两次名字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只能出现一个。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一般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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