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现状分析报告,婚姻状况分析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yfzs.gov/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 键 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许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分析。9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婚姻家庭法学的许多学术活动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实际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一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 80年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多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出版,该书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收养、婚姻法的适用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总结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在国内有着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对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婚姻法学》与《婚姻法教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有所提高,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优秀奖。此外,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 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三章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婚姻与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的起源》(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是:〔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翻译者分别是: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这个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民法通则》颁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学者们论证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作用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学者们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婚姻家庭法说。 2.关于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畴。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不承认主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根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到90年代,有关事实婚姻的研究被无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学者们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结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违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许多人提出,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不合法定结婚方式均为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两种程序。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但是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相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应以书面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结婚登记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许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依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但是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争议较大。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根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2)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所以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第三种观点后来被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对于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因为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种主张和意见。 四、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数位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论证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法学界虽然出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婚姻家庭法学家,近年来又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学者,但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学术著作不仅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有些是“法律导读式”专著,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 2.许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一般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接着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然后分别对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当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加了一些现行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增加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学论文,大多数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研究的性质。而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作为一门学科,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而应当从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理论系统。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如何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21世纪的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吸引更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法、数学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杨大文 马忆南)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怎样的?
真正的感情,是两个人在一起时就要有一种感觉的,那种感觉不是一见钟情一见惊艳的触电感,也不是紧张拘谨的束缚压抑感,而是一种亲切感,在两个人的眼中,男人可以不英俊,女人也可以不漂亮,但是彼此之间一定要看着顺眼,彼此之间要倍感亲切,在对方面前都能彻底地放松,愿意敞开心扉,愿意暴露自己的脆弱,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而不必担心对方轻视和嘲笑。真正的感情,就是这样一种亲切感和放松的心情!是一种亲人般的感情!真正的感情,是心灵和思想的交融,不仅彼此欣赏、支持,更要彼此理解、宽容。爱一个人的优点很容易,宽容一个人的缺点却很难,如果一个人能一生宽容对方的缺点,才是真正的感情。只有那个最能宽容自己的人,才是最爱自己的人。所以双方在婚前都能展示真实的自我,而不是虚伪地掩盖缺点,因为掩盖了一时,掩盖不了一世,只有认真想清楚能否宽容对方的缺点,才具备了踏入婚姻殿堂的条件。真正的感情,是彼此的关心和体贴,是彼此心疼爱惜的感觉,是你对我好、我对你更好的感恩的心情。他累的时候我会给他揉揉肩膀,我心情不好的时候他能耐心听我唠叨。两个人一起做饭一起散步,天冷的时候互相提醒着多加衣服,一个人咳嗽感冒了,另一个人能马上端上水和药。默默地记住对方喜欢吃的东西,并把这些东西留给他(她)吃真正的感情,不是浪漫的鲜花和烛光晚宴,也不是甜言蜜语海誓山盟,是发自内心的关心和体贴,是生活中点点滴滴实实在在的体贴和关心!只要是真正的关心和体贴,另一颗心就一定能感受到!真正的感情,是需要双方来一起珍惜的,同时还要懂得感恩,还要懂得是双方都懂得回报对方的爱,而不是一方奉献,另一方总是索取。只有这样才可以永久的保存下去。
夫妻各自管钱的家庭生活都过得怎么样了?
网上曾有个热议的话题:“那些各自管钱的夫妻,后来怎么样了?”评论区里众说纷纭:有人说:“日子过得一塌糊涂,本是要共赴余生的两个人,却开始斤斤计较、事事算计,怎么会不影响感情?”也有人说:“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日子越来越舒服,感情也越发和谐,为钱而争吵的事几乎没有。”婚姻,本就不是一道单选题,并非一个简单的选项就能说得清、道得明。幸福的婚姻,离不开金钱的保驾护航,可婚姻的幸福,却从不止和金钱有关。01拥有财政大权,不等于能经营好婚姻网友@小呆曾分享过一段心酸的经历。婚前,她一直被身边的人灌输“老婆管钱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的观念,于是,自打结婚起,就没收了丈夫的工资卡,将家中的财政大权牢牢地握在手里。可婚后,她不仅没能如愿收获想象中的幸福,反而因为钱的问题,和丈夫起过无数次的争执。有一次,恰逢母亲生日,她买了一条2000多的项链给母亲作为生日礼物。却不想,老公为此和她大吵一架,指责她只顾娘家,不顾小家。说家中之所以存不下钱,就是因为她总是大手大脚地花钱,不会合理地分配开支。小呆觉得委屈至极,丈夫这是不当家不知茶米油盐贵。自从他们有了孩子以后,家中的开支就大了许多,一家人的吃穿用度,孩子的教育医疗,桩桩件件都绕不开这个钱字。她已经处处精打细算,以前还常常会买衣服和护肤品,时不时喝个下午茶,现在都是能免则免,甚至是买个菜都要货比三家。可到头来,老公非但不领情,还给她贴上了个“败家”的标签。生活中,像小呆夫妻这样的婚姻模式,其实不在少数。明明掌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可夫妻间依旧矛盾丛生。一方觉得自己已然悉数上交了工资,对方应该再没有挑剔和抱怨的理由。可另一方,却时常倍感孤独无助,明明是两个人的婚姻,却只剩自己一人在苦心经营。想起薛兆丰教授在《奇葩说》中,说过的一句话:结婚就是办企业,就是签合同,办的是家庭企业,签的是一张终身批发的合同。倘若只由其中一方完全地掌控住财政大权,就像是彻底剥夺了另一方的参与感,真的很难体会到个中的心酸和艰难。把钱握在手里,从不等同于能经营好婚姻。要携手相伴一生的两个人,彼此间若是少了信任和体谅,那再好的感情,也会在柴米油盐的琐碎中日渐离散。02各管各的钱,也不代表一定会彼此疏离近年来,“AA制婚姻”的话题频频引发热议。不少人对此嗤之以鼻,觉得既然组建了家庭,怎么还有各管各的道理?钱都不在一起,心又怎会在一起,这样的婚姻,注定了无法长情。可事实真的如此么?影子和丈夫结婚十二年了,是朋友圈中的模范夫妻,可他们自结婚以来,一直都是各管各的钱。最初知道这消息的时候,朋友群中也是惊呼一片,甚至有不少人忍不住问影子:“钱不在一起,不会觉得没有安全感,不像一家人么?”她却笑着说,虽然是各管各的钱,可老公从没对她有过任何的隐瞒和防范。自结婚起,他们就有明确的分工,老公负责大的开销,车贷房贷教育旅游,她负责日常开支柴米油盐。无论做什么事,两个人都是有商有量,彼此清楚地知道每一笔钱的去向。有一年,她父亲突发脑溢血进了医院,丈夫就立刻请了假,忙前忙后照顾了十多天,出院的时候,还先她一步去结清了所有的费用。事后,她把医药费转还给老公,却被老公“臭骂”了一顿,说一家人之间,何必分得那么清?用最凶狠的语气,说出最暖心窝子的话,大抵就是如此吧。即便钱没放在一起,心却从未疏离,这样的感情,怎会叫人有半点的不安心?成年人的感情,并非是钱在哪里,心就在哪里;而是心在哪里,钱才会在哪里。倘若处处计较,事事算计,那即便是钱放在一起管理,也终究无法白首同心。若是夫妻一心,那又何必拘泥于,非要把钱交到谁的手里?03婚姻的幸福,从不取决于谁管钱网上,曾有人提问:“婚后,谁管钱的婚姻会更幸福?”其中,获赞最高的一个答案是:“心在一起的夫妻,谁管钱都幸福。”的确,有人手握财政大权,照样天天倍感不安;有人各管各的账,依然把日子过得舒心惬意。婚姻的幸福与否,从不在于管钱的形式,而在于彼此是否同心。听一位叫@小珊的博主,分享过她和丈夫的故事。刚结婚那会儿,老公就把所有的存款和工资卡,都悉数交给了她,如果老公有什么日常开支的需要,再从她这儿领取。可她是对数字完全不敏感的那种人,为了管钱的事头痛不已,还时不时会忘了交水电物业费。后来,她索性就把经济大权交回了老公手中,手头只留下自己必要的开支。相较于她的糊涂,老公则把家中的财务管理得井然有序,把钱分成定期存款、生活账户、旅游基金和理财账户。虽然没有经济大权,可老公却从不会限制她,所以,她也从未觉得,婚姻的幸福感和谁管钱有关。反倒是不用操心各种家庭开支,落得个一身清净,两口子之间的感情,也愈发的甜蜜。有句话说得好:“幸福的婚姻爱大于钱,不幸的婚姻钱大于爱。”婚姻中,许多人看似渴望拥有支配金钱的权利,可其实他们真正在意的,是藏在金钱背后的尊重、信任、理解和爱意。钱,像是一面镜子,最能折射出枕边人的心意。倘若彼此猜忌怀疑,那么即使经济大权在握,夫妻间也不会有片刻的安宁;若是家庭中充满体贴关怀,那么无论谁管钱,都不会伤了感情。懂得彼此尊重,凡事有商有量,才是将婚姻之船,驶向幸福彼岸最有力的风帆。04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人民网曾发布过一组《维度》栏目联合腾讯理财,调查夫妻钱财管理的报告:调查显示,在受访家庭中,有近一半的家庭由妻子管理财务,丈夫管钱的只占比18.97%,剩下的34.08%,则是各管各的。夫妻间,究竟谁更适合管钱?这个千古的难题,或许永远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世上夫妻千千万,家家户户不一样,可无论谁管,都是为了让婚姻变得更好,不妨参考下面这三条准则:1. 谁更合适,谁来管;由最适合的人,来做最恰当的事,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彼此的最大价值,才能把婚姻经营得蒸蒸日上。2. 无论感情多好,也别过度地依附对方;谁管钱,和家庭地位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试图用钱拴住另一个人的心,大都输得一败涂地。无论任何时候,保持自我的独立,才是在婚姻中最大的底气。3. 无论谁管,公开透明,凡事商量。尊重是长情的前提,建立起信赖感,让经济透明,婚姻才会更稳定;大事小情,有商有量,尊重到位了,摩擦就少了;夫妻一心,黄土也能变黄金。夫妻生活情感语录精选
夫妻生活中最可贵的莫过于真诚、信任和体贴。偶尔说些甜蜜我心的 情感语录 。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夫妻生活情感语录,希望你喜欢。夫妻生活情感 句子 语录 1) 老婆,你太伟大了!这一瞬间,我更爱你了! 2) 男人负责打猎,女人负责垒窝,打天下的任务就得男人担着,不能给老婆增加精神负担。 3) 我又没本事像你一样自己挣家业,只好分享男人的成功了。不过这也没什么,女人天生就该分享男人的胜利果实嘛! 4) 别以为男人真怕老婆,那是因为我们修养好,我们尊重女性!你们女人要是错把男人怕老婆当真,蹬着鼻子上脸,那可就误入雷区了! 5) 男人和女人之间,除了恋人和夫妻关系之外,到底有没有可能只是纯洁的友谊关系呀? 6) 女孩子都不爱主动掏钱请吃饭,有钱还留着买化妆品割双眼皮呢。 7) 中国的夫妻要是都像你们俩这么有 文化 ,这么有理性,这么有智慧,我看离婚率都得大大下降。 8) 别愁眉苦脸的,不论开心还是烦恼,你都应该享受它,老公对我好呢,我就享受幸福,老公对我不好,我就享受自由,这才是聪明女人。 9) 男人都是野生动物,得漫山遍野放着养。如果有一天他觉得不自由,就会想方设法挣断你手上的绳索,星夜逃脱。 10) 做一个好主妇好母亲,是女人最大的本事,为什么非要削尖了脑袋累吐了血跟男人争资源抢地盘呀? 11) 异性之间的友情往往会在世俗目光中变形最终被扼杀,当事人自己觉得是友情,旁观者却免不了质疑这种友情的真实性,所以理论上说异性友情有存在的可能,但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成功概率非常低。 有关夫妻生活情感语录 1) 你低估了女人的承受力,其实不管遭遇什么挫折变故,女人都往往比男人有韧劲儿。夫妻俩就应该坦诚相对,共同面对一切问题,像你这样藏着掖着都想自己扛,反而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何苦呢?吃力不讨好! 2) 如果你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对方可能会觉得太过浅显,女人绝对不止一种情感。 3) 沟通,沟通,这词儿多时髦啊,谁都会说,可真正沟起来,要畅通还真不容易。 4) 什么女人聪明,什么女人愚蠢,你说了不算,男人有自己的标准。 5) 这男人看女人吧,都是带着一种动物本能,越看欲望越强烈,就像猫看鱼刺,狗看骨头,天长日久不下口也难。 6) 男人为什么宁肯找一个一无所有只会烧钱的蠢女人,也不要能帮他创造财富的聪明女人? 7) 爱情这个东西是说不清楚的,古往今来也都只能阐释爱情的一部分,不能说明全部,你看,有的是夫妻同喜抱百年,有的是拿着一张旧船票不停的上船。 8) 嫁二婚男人确实不易,光当后妈这一项就够适应一阵子的。 9) 古人云,识时务者为俊杰,退一步海阔天空,该低头时就低头,这不影响大丈夫形象! 10) 我不敢保证能让你天天心情舒畅,但基本舒畅是我未来的努力方向! 11) 其实,婚姻中的爱有时很简单。只需一个简单的拥抱,一句贴心的问候,一个诚恳的眼神,一杯白开水,一碗泡面,一条简短的信息,一个肯定,一个会心的微笑,都可能会让你身边的女人幸福一阵子,甚至一辈子。 12) 两性战争之所以绵延不绝,就是因为男人太硬女人太软,如果大家都互换一点,互补一点,矛盾就会缓和一点,家庭也肯定比现在更可爱一点。 13) 俗话说,拴不牢篱笆进来了野狗,我是该加固掩体,修修城墙了! 14) 女强人一般都是悍妇!女人要是老认为自己比男人强,老憋着跟男人较劲,时间一长,雄性特征肯定明显!心理暗示容易引起生理反应啊。 15) 既来之,则安之。女人结了婚就得为家庭投入。 16) 男人都这德性,你不关注他不行,他说你没尽到妻子本份,你太关注他也不行,他说你整天盯着他,喘不过气! 17) 女人太瘦了不好,瘦了会影响雌激素! 18) 夫妻相处首先就是要坦诚,大家要不就不结,一结就不要离婚。婚姻要大家一起经营,不是单方面去经营,这样的婚姻一定会长久。 19) 结了婚你就算戴上枷锁镣铐了,跳舞都得戴着!想绝对自由干脆别结婚。 20) 哪个妻子不是坐在火山口上? 夫妻婚姻情感语录 1) 婚姻是件瓷器,做起来困难,打碎容易,收拾好满地碎片,却是一件不易的事。 2) 男人的事业就像女人的三围,大丈夫的含金量全在这事业成败上呢! 3) 好丈夫就是能忽悠,而且还要两边都能忽悠,忽悠完妻子再忽悠老妈。 4) 善意的谎言,必要的隐瞒,永远成为秘密的两类插刀。 5) 就算是自己粉身碎骨,也要制造和平把欣赏对方,由理智变成习惯,由习惯变成自然,到最后,你要是不夸对方几句,你自己都特别不适应。总而言之,人类 总结 出来的所有优秀品质和美德都可用在经营婚姻上。 6) 婚姻中付出与索取是相互的,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要尽量避免做所谓的“奴仆”妻子或丈夫,互爱互助、互相照顾、互相关心才能携手到老。请记住:“侍奉”式婚姻注定是短命的婚姻。 7) 经营是一种理智的方式,仅凭爱情去维持一个家庭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家庭之后爱情会被无数的家庭琐事所磨灭,所以要理智地处理家庭问题,要有经营理念。 8) 当感情遭遇不幸婚姻出现危机,女人要慎重选择倾诉的对象,记住一句话:如果你不想有情人,尽量不要找异性倾诉。当然这只是从心理学角度对女人提出的警醒,而且也只是一种概率分析,做与不做全在你自已手中。 9) 这年头,女人要图男人的钱特别容易,要寻找单纯的情感就难啦! 10) 把欣赏对方,由理智变成习惯,由习惯变成自然,到最后,你要是不夸对方几句,你自己都特别不适应。 11) 我们得承认,自己有时很贪婪,有了爱情还不够,还要激情,我们不甘于心静如水,有时候就是想折腾起点浪花儿,证明自己还沸腾。 12) 一切皆是缘份注定,谁也无法完全脱俗,但永远不要放弃对真爱的追求,那怕穷其一生直到生命的尽头。 13) 婚姻是夫妻一辈子的事业,要付出努力去经营,婚姻正是在夫妻携手跨越一次又一次的难坎之后才越发丰富有内涵,才越发显现白头到老的弥足珍贵,婚姻也才散发出她真正的魅力。 14) 爱情不必亲密无间,婚姻无须夜夜春宵。爱情必须不断添温,婚姻需要持续保鲜。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错误,没有婚姻的爱情是缺憾。 15) 这太让我缺乏思想准备了。 16) 放大快乐,缩小不愉快,肆意扩大幸福指数! 17) 在对的时间打个对的电话叫浪漫,在不恰当的时间打个错的电话是骚扰。 18) 过日子就是一个不断出问题和不断解决问题的绕圈儿游戏。 19) 乐观这东西啊,又贵又便宜,又有人缘又神奇。说它贵呢,你花多少钱都买不来;说它便宜,你一分钱都不用花;要说有人缘,没人不喜欢它;要说神奇,什么心病都能治。 20) 如果确信幸福已经在握,那就把它攥紧,别丢了,千万别像狗熊掰苞米。 21) 面对病态婚姻,我们既不能意气用事,或者只图一时痛快而动不动就离婚了事,也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忍辱负重让自已活在痛苦中,最好的做法就是先试着去医治修补。 22) 生活就是玩儿,你以玩儿的心态对待它,它才会充满乐趣。 23) 婚姻不幸福的根源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婚姻没有爱情的基础,二是婚后不懂得经营。这道理其实谁都懂,关键是有没有认真去梳理,有没有好好去思考,有没有真正去把它落到实处。 24) 夫妻是否具备健康的心理状况、夫妻双方性格是否般配、是否懂得有 方法 的经营婚姻,这些是决定婚姻幸福美满与否的三大关键要素,缺一不可。 25) 婚姻之门,不要盲目跟进。婚姻是有责任的,随便进出必然会让你进退两难痛不欲生。 26) 留有余地,难得糊涂,决不背叛。 27) 这个地球人都知道,第一条,老婆永远正确。第二条,如果老婆错了,参照第一条办。 28) 没有一辈子从不吵嘴的夫妻,要切记的是,床头吵嘴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唯如此,才能牵手到老、相约白头、恩爱一生。 29) 不怕恐怖的结局,就怕没有结局的恐怖。 30) 爱情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男女对爱情的理解不同,在女人眼里是浪漫,在男人眼里是实用。 猜你喜欢: 1. 关于夫妻情感语录 2. 感悟人生夫妻经典语录 3. 夫妻感情经典语录 4. 夫妻感情唯美经典语录 5. 关于夫妻之间伤感的语录怎样写婚姻法上的调查报告?
根据你院法(民一)明传(2002)第l号和(2002)法民一字第1号通知,我院组织人员就《婚姻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情况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展开了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邀请最高法院的专家、领导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织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婚姻法)的决定》,并利用院长培训班、庭长培训班、审判长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庭人员还于2002年3。4月份参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国举办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释学习班,进一步领会了新颁法律的精神。 ——联系审判实际,在《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上辟出专栏进行针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使大家明确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准确地适用婚姻法。 ——为指导审判实践,编写了《新编婚姻法的适用》等业务书籍。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拟于2002年5~6月份与山东省法官学院共同举办《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培训班,计划培训审判人员1000人左右。 ——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审判实际,注重对新《婚姻法》的运用。据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财产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权的案件25件,涉及抚养、扶养关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231件,分别占一季度受理案件总数的85.25%、0.06%、1.6%.、0·11%、4·80%和1.06%。共结案10913件,其中离婚案件结案6051件,占结案总数的55.45%。在离婚案件中,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1479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总薮的24.44%,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307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87%。从审理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问题集中体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探望权的行使和保护、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离婚时的企业分割问题,有的是婚前一方创办的企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有的是婚后夫妻共同创办的企业,还有的是婚后一方继承家族产业而夫妻共同经营,对于这些企业,应当按何种原则予以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各个部门法的问题,需要综合各部门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随着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的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批私立学校,对于夫妻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完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来处理,对当事人又显失公平。 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金、一方参加人身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对于一方的股票、股权,在认定和评估、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夫妻的房产,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出现偏差。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除了夫妻之外, 婚姻家庭纠纷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无探望该子女的权利?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无过错一方以侵犯配偶权为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如何认识过错赔偿的性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我们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就立法方面而言,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要求法律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立法虽然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原则,但立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难免的;就审判人员的素质而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达到准确、透彻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就是法律的“难题”,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就可能因为理解的不同而作出不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386 婚姻家庭纠纷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4.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公有房屋的处理上。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公有房屋权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房改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们认为,当前,国家对房改房屋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是依据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发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政策性强,法律依据不足,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坚持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要讲究社会效果,也要讲究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认真把握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类离婚案件。 (1)要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购房资格和房屋的权属性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办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约定,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房改福利。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借款购买的全部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偿还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当事人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应归出资人所有。婚前个人借款出资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应认定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属于另一方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在本单位购房,但将本人购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购房的一方取得的,购买的房改房屋的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房改福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认为参加了房改并已缴纳了购房款,有关部门也认定确已参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没有发放房产证的,根据当前房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惟一条件。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宜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房改房屋的价值确定与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管部门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后确定。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当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价格、单位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各种税费以后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另外,部分产权房屋体现了售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特定关系,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中。因此部分产权房屋主体的变更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对不宜分割的较小房屋,可以采取竞价的办法判归出价高的一方,再386 婚姻家庭纠纷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房改房屋较大的,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分割,或者调一换二。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对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园内不能分割的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二)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探望权的主体有限。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不直接第二部分:适用法律 393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配偶。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至夫或妻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的较简单,其时间、地点、次数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人民法院在决定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权。 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探望权制度并不完善。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三人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应如何行使?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承担? 1.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问题。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并不比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差多少。据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幼儿园、小学。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况且,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探望权。新婚姻法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既然新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感情满足需要在我国是实际大量存在的,如果一律不允许他们之间的探望,显然是不妥的。这个问题不应从扩大探望权角度解决,而应从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允许其相互探望,而不是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父或母单独行使的探望权。《婚姻法》中并不存在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婚姻法》第28条所规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这与《婚姻法》第29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上述情形下,扶养人或抚养人实际上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的“探望权”是基于监护关系而自然发生的,并非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
中国的婚恋现状是怎样的?
2023年5月20日,无锡惠山公园相亲角。作为锡上传统相亲公园,一到双休日,这里便聚集着日复一日为子女操心的父母们。阳光好的春日,公园一角如庙会般人头攒动,洋伞上披着的,拿着纸牌走动的,间或被叫住,是一张张些许焦虑的脸庞。人民公园相亲角驻扎的群体分为多种,多数为父母亲自上阵为儿女寻找另一半,还有专业红娘、收费中介,以及义务摆摊等各类群体,间或出现自己来相亲的青年男女。亲自上阵为儿女的父母,大多会将孩子的择偶信息及标准写在纸板上,在人群中寻觅合适的对象,当条件符合的出现时,便会上前交攀谈,聊得拢的就挤到路边深入了解。为了出奇,有些父母还会别出新裁将信息放在不同的位置。这些父母有些是隐瞒着孩子,每周末赶到相亲角,一来就是一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