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几种什么签,签的含义是什么
古代人生有哪几种签
第一签:宋太祖登基:上上之卦《吉胜无疑之兆》飞龙变化《猴》 诗曰:一箭射红心,人人说好音,日长鸡唱午,真火炼真金, 家宅:三阳第二签:薛仁贵困白虎关〈羊〉平安之卦,循而复吉之兆 诗曰:入户须防狗,登山遇虎狼,西施身不洁,人被四围藏, 家宅:久淹第三签:孟日红寻夫《如鱼化龙》大吉之卦,灾去终之兆《马》 诗曰:时凶遇太平,门中井水清,昌荣如日月,夜郎遇文星, 家宅:莫忧家宅
这是好签吗??
这应该是中上或上上签,对你要选择的事业很有帮助。——茂林松柏正兴旺。意思是说在你的事业生涯当中,机会是蛮多的。——雨雪风霜总莫为。意思说就算遇到了一些意外的阻碍,也不会对你的运程产生大的影响。——异日忽然成大用。意思说努力一定会有回报的,而且是大回报的。——功名成就栋梁材。意思是说,你的获得不仅很大,而且是举足轻重的那种(类似事业中的领军人物,譬如总经理、或行业标兵、龙头企业之类的角色)。因此,这个签非常不错,总的来说功用如下:家宅→吉。自身→顺利。求财→中平。交易→旺。婚姻→成。六甲→男。行人→有信。田蚕→利。六畜→损。寻人→至。公讼→有理。移徙→吉。失物→见。疾病→安。山坟→吉。
都有些什么签啊?
姻缘签,事业签,感情签,家庭签,命运签,儿女签,学业签,只要看你自己想求什么签。上下签 是什么意思 是好签吗
签有 上上签 上中签 上下签 中上签 中签 中下签 下上签 下中签 下下签 你说你的好不好。签证类型有哪些
问题一:中国签证类型有几种 《中华人民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国人入境事由不同,分别发给不同种类签证,用汉语拼音标明,即(L)字旅游签证、(F)字访问签证、(G)字过境签证、(C)字乘务签证、(D)字定居签证、(Z)字职业签证、(X)字学习签证、(J-1)字常驻记者签证、(J-2)字临时来华签证共九种 问题二:签证类别有哪些 根据你的签证理由分 留学,工作,移民,短期访问签证等等 问题三:美国签证都有哪些类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 *** 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B-2:外国 *** 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C-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美国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 *** 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美国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 *** 承认的外国 *** 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 *** 未承认的外国 *** 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 *** 未承认的外国 *** 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织成员的外国 *** 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8)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 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9)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J-1:根据 *** 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研究人员; 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1)K类签证(即美国结婚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L-1签证: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人员; L-2签证: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生的外国学生。 (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 (15)O类签证(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员的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O-1:在科学、教育或 商贸、体育、文艺方面受到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人士; ......>> 问题四:外国人来华所持有的签证有哪些种类 外国人来华的签证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问题五:美国签证有哪些种类啊?有什么区别? 5分 A类――外交人员 A-1. 外国大使、高级长官、外交或领事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2. 其他外国 *** 官员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3. A-1和A-2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B类――短期访客 B-1. 短期商务访问 B-2. 短期旅游 ,探亲,访友 C类――过境人员 C-1. 外国人过境 C-2. 往返联合国总部和外国并且有资格的外侨过/转境 C-3. 外国 *** 官员、家庭成员、服务员、仆人以及私人助理过境 D类――机组人员 D- 乘务员 E类――特别投资商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类――学生 F-1. 进入合法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F-2. 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问题六:美国签证有哪些类型,都有什么区别 美国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主要为“短期” 或“旅游访问”签证, 只允许您在美国做临时短期停留, 虽然”短期”停留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年。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主要根据申请人访美的首要目的进行划分。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持非移民签证访美的人员只能在美从事与其签证类别相关的事务。 美国签证分类 1.商务及旅游签证(B1/B2签证) 2.团组休闲旅游 3.学生签证(F和M签证) 4.交流访问学者签证(J签证) 5.短期工作签证(H、L、O和P签证) 6.家属签证(F2、M2、J2、L2和H4签证) 7.媒体工作者签证(I 签证) 8.过境签证(C签证) 9.其它签证类别 商务及旅游签证 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 活动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或与供应商或客户洽谈业务等。B2签证颁发给赴美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探亲访友及医疗治病等。B1和B2签证的持有者不能在美国就业。 B1和B2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意图只是临时进入美国, 目的仅为旅游和/或进行短期商务活动。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有充足的资金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费用, 并证明其在祖国有牢固的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联系以迫使其在美短期、合法访问后如期返回。 学生签证 美国移民法为赴美留学人员提供了两种非移民签证类别。F 签证发放给赴美进行学术学习的留学生,而M签证则发放给进行非学术或职业学习的留学生。要获得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首先申请一所美国学校并被其接收。当您被接收后,学校会为您签发一份I-20或I-20M表格。您前来申请签证时必须出示该表格。 申请赴美留学签证的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有能力在美国做全日制学生。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进入美国并短暂停留的唯一目的是在已建立的学术机构完成学业。另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上学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用。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J”交流访问学者签证旨在促进教育、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员的知识和技术交流。参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各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各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或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赴美进行下列活动的国际知名访问学者:旅行、观测、咨询、研究、培训、分享或示范专业知识或技能、参加有组织的个人对个人交流项目。 J1和J2签证申请人在其交流项目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被签发签证,因此使馆建议J签证申请人尽早提出申请,以便预留足够时间进行必要的签证审理程序。但交流访问学者签证的持有者只能比项目初始日期提前30天或更少天数入境美国。返美继续同一交流项目的申请人不受此限制。 工作签证 H、L、O、P类签证颁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这几类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它机构首先在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递交雇佣外国员工的申请书。如果申请被批准,雇佣公司将获发I-797 表,之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查看递交申请的具体程序。 H 签证:H 签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大多数短期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入境次数为两次。短期工作签证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籍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签发费。但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某些其它国家的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支付一笔签证签发费。L签证:L签证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将在美国担任经理......>> 问题七:签证的简单分类,以及种类有什么? 根据签证类别可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根据出入境事由可分为: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和家属签证等。 根据出入境情况可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等。 根据停留次数可分为:一次签证、两次签证和多次签证。 根据停留期长短可分为:长期签证、短期签证。在往访国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签证被称作长期签证,停留期不足3个月的签证称为短期签证。 签 证的种类一般按出入境性质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入出境签证,再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等六种类别。有的国家(地区)根据申请签证者的入境事 由,把颁发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礼遇签证、旅游观光签证、工作签证、留学签证、商务签证以及家属签证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官员)签证和普通签证。 我国现行的签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等四种。 问题八:签证类型是 ENTRY是什么类型的签证? 一般签证有短期签证和长期签证之分 又有签证的允许次数之分 有一次的,有多次的 entry其实就是海关报关的意思,一次报关算是一次过境 single就是一次的,单次的过境签。用过之后一般要再次签小签才行 multiple就是多次的,不限次数的过境签,只要符合过境要求,可以多次使用 问题九:美国旅游签证类型应该选什么 纯旅游就是B2类型,探亲这种选B1/B2
出国有几种签证
1、如果不是你发短消息给我,我通常真的是不太愿意回答此类婚姻问题的:)清官都不爱断家务事,更何况俺此类讼棍乎?!2、不过既然你询问,我就只好掉几根头发回答一下。但您务必明白,这只是我的观点,仅供参考。毕竟,你的情况却是比较特殊(注:在实践中,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婚姻关系,而你又不确定法律关系的,可以先起诉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对方如果不同意,或许就要提出婚姻有效的诉讼从而中止你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婚姻为事实婚姻,那么你再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就你的情况分析: (1)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确定法律事实会根据已有的资料判断。而在你这个案件中,结婚证书是1994年1月1日,因此,判断婚姻成就的日期就会根据这个证书来判断,而不是根据什么时候办酒席来判断。所以,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无论婚姻是否有效,我认为1994年1月1日是事实婚姻成立的初步证明之一。但这和你的主张婚姻关系无效并不好作简单的结论判断。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如果1994年1月1日被确定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日期,那么我个人认为确定存在事实婚姻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3)根据我手头的一些判例资料,国务院发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婚姻状况证明已经不再是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从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不以第三人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存在的问题来撤销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登记,应是符合法制发展方向的。 (4)你这个情况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你不是亲自办理的,所以无论如何,婚姻登记肯定是存在瑕疵的。严格来说,这次的婚姻登记应是可撤销的,但是实践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肯定不会主动作为,所以如果你想主张,估计就要通过诉讼解决。除了前面所说的诉讼外,甚至也可以考虑对民政部门提起不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澳门、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