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取名一定要用规范汉字吗,新生儿取名一定要用规范汉字吗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因为一个孩子的到来而取名,好名字是孩子人生的行走名片,但是取名字对于新手父母来说并不容易。以下分享孩子起名有何讲究、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1

1、根据宝宝的性别起名字。一般如果孕期想给宝宝起名字,那就必须两手准备,男宝,女宝的名字都要备几个,以便后期挑选使用。女宝多用柔软性温婉的字,比如:清婉,取自《诗经》清扬婉兮,邂逅相遇。给人温柔可人,自然脱俗的感觉。还有:娜,灵,静,涵,媛等等都是不错的女宝可用字。

男宝名字应多选用恢弘大气,辉煌成就之类的字眼。比如:宏志,取自“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之意。从名字就让宝宝异于他人,还有:浩,晟,琛,晨,安,谦,泷等等也都可以用于男宝起名用字。

2、根据宝宝的生肖起名字。一般从怀孕开始,医生就会给你推算预产期,正常情况下,医生给算出来的预产期多半和你的实际生产日期八九不离十。

在我们中国,属相还是比较传统的一种文化传承,起名字的时候,很多人喜欢考虑生肖因素起名字,比如:属相是牛羊兔的,名字里总要带个草字头的字,寓意以后孩子吃喝无忧,因为牛羊兔吃草,名字里带草字头,一辈子都有草,饿不着。属相猪狗鸡的,名字里最好带个米,或者食字旁,也是为了不缺吃少穿。

属猴的名字里最好有木,寓意有数,猴子有树,不吃苦,不受罪,还能平安一生。属鼠的名字里要不有个夜,要不带点吃的,因为要不让它夜里出来吃喝,要不让它一生不缺吃喝。属相是大老虎,龙,和蛇的,就是大属相,不用在意这些名字里的细节。属马的是奔波命,名字里可以给它有个安或停止意思的字眼,让它一生安稳,不再奔波。

3、最后,还可以根据家庭族谱,按照辈分给孩子起名字,每一辈,每一代,族谱都有清清楚楚的写出孩子应该叫什么名字,名字里必须有什么字眼。

也可以根据时间,比如早上的名字里带晨,中午的带个阳,夜晚的带个夕或夜。或者根据月份,比如赵薇的女儿小四月。也可以是节气如夏至,秋分,立夏……每一个名字,都会跟随孩子一生,所以,各位家长们请谨慎起名字,最后告诉大家,起名字的原则就是寓意好,谐音好听,读起来顺口就好。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2

给孩子起名的讲究一、尽量不选多音字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有许多多音字,会有不同的意义。给小孩取名的时候, 最好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比如“茜”有两个读音,容易被人叫错。生活中多音字惹的祸并不少,而且多音字让人读起来无所适从,在起名时最好避免。

给孩子起名的讲究二、名中勿用生僻字

虽然家长们想要给孩子取一个有个性的名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给孩子取名也不宜选用过于生僻的字。生僻字会给孩子的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用字太偏,难倒了不少人,而且计算机无法录入,在孩子户口登记、办理证照、银行存款、邮局汇款、购买保险、民航购票等业务的时候都会遇到麻烦。人如其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所以名字中最好不要使用各种生僻字、不规范字。

给孩子起名的讲究三、尽量回避常用名

常用名是导致重名的一大因素,所以,名的模式不要太雷同,使用率极高的人名用字也应尽量回避。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常用名,家长们给孩子取名的时候最好做好调查,重名太多也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麻烦,而且容易让孩子流于平凡,所以给孩子取名尽量避免重名。

给孩子起名的讲究四、声韵选择要讲究

给孩子取名的时候,多读几遍,看看是否顺口。几个声母发音部位相同的字,如果放在一起,读起来就有些费力;如果韵母也相同,就更加拗口。有些名字读起来就像绕口令,十分拗口,也不容易被记住,所以家长取名的时候也要避免这类因素。

孩子起名有何讲究3

为宝宝起一个好名字的方法

1:美好寓意起名法

虽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但是每一位家长在宝宝出生的`时候,还是对孩子的未来充满着很多的希望。而一个充满美好寓意的名字也会他人留下一种美感,在使用过程中也可以给宝宝本人带来更多的正能量。

2:期望式起名法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父母对每一个孩子的期望,现在社会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所以家长们更是将所有的期望都集中在孩子一个人的身上,期望式起名方法也就成为一种常用的起名方法,也可以说是经久不衰的。“建功”、“立业”、“鹏飞”、“腾飞”、“如玉”等等,都表达了父母对孩子品行或者是未来发展的一种期望。

3:隐喻起名方法

同样的期望用不同的名字表达出来,给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同样对宝宝的人生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例如,一个父母希望孩子长大以后能到处走走,开阔眼界,就给孩子起名为”四海“,同样的期望,另外一位母亲则为孩子起名为“识津”

在古代津是渡口的意思,但是给人的感觉却更加油内涵。给宝宝起名字忌讳过于粗俗和直白,很多时候甚至会引起他人的反感,例如,“第一”、“巨霸”等等。

家长们在给宝宝起名字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字的结构、音律是否有起伏、存不存在歧义,这些都要引起注意,以避免在生活中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按古诗词起名法

中国的文化源远流长,其中最著名的传统文化“诗书礼易”更是被现代人奉为经典,大有复兴古意文化的势头,尤其是《诗经》,充满着现实主义精神。

其中的《诗经》以其坚实的理性精神和清晰的历史意识,鼓励了文学对现实的关注,是穿梭在华夏文明中的一首悠扬、典雅的乐曲。所以,现代很多为人父母者就喜欢根据中国古代的这些“诗词歌赋”来给宝宝起名字,但是这样真的可以。

取名字的注意

1、分析八字,确定喜忌

以前给宝宝起名,都是需要结合八字分析来起名字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依据八字起名变得非常难,因为对于一般家长来说,可能连孩子的八字都不知道,更别提分析了。古时候所讲的八字就是依据孩子出生年月日时来换算出来的,要想起个有助于运势的好名字,分析八字是前提。依据八字之间天干地支的生克制化关系,找出其喜忌,然后在进行五格数理的配置。

2、分析数理,配置五格

名字中所说的数理其实就是姓名的笔画数,五格就是依据姓名笔画数和一定规则形成的天、地、人、总、外格。根据八字确定好命理的喜忌之后,依据所喜情况,再结合姓氏的一些特点,确定对应的五格数理配置。知道了五格数理配置之后,这样就能在名字用字上有所取舍了,知道用什么字是最合适的。

3、重避讳字,取吉祥名

要知道在古代社会,名字不可乱取,字也不能随意用。都要避讳国字,避讳君王所用字,避讳长辈用字以及圣人用字,这是一种以尊者为讳的传统。这是一种传承过来的习俗,如今给宝宝起名字时也要避讳一下才好。所以,在给宝宝起名字时,就可以先把这些字给剔除出去。起名字一定要有吉祥的寓意,这样才能给宝宝带来好运,所以不吉利的字也可以排除掉了。

4、区分男女,确定姓名

男女有别,也体现在给宝宝起名时,给男宝宝起名,女宝宝起名时就要有所区别。一般来说,男孩子要有男子汉的特质,也就是阳刚之气,女孩子要有阴柔之美,如同水一般。所以,在给宝宝起名时,也可以依据各自的特质来确定相符合的名字。通过以上的步骤,一步步的筛选就能最终确定一个好名字了。

2023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2002年4月,我们对西北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涉及陕西、甘肃、青海三省、5个地区、6个县、13个乡镇、17个自治村。2.1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2.1.1妇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权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三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西北农村有一条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一份耕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权。一到调整期(一般五年调整一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一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西北农村的个别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对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然后按预测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种情况下,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获得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对妇女歧视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赞许,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预测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原因在于大家认这个“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习俗的强大力量和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庄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对“超计划生育户”罚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2.1.2在婚姻及其婚姻变化过程中的妇女土地权利(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3年或5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③在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但是,翻阅作者1998年8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1)。案例1背景: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1978年第一个包产到组的村。1980年实行了包干到户;从1984年开始,村里签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这些土地顺延承包了30年。八组向昌碧介绍:全家三人,大女儿已出嫁,大儿子开诊所,小儿子顶了父亲的职,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计4.4亩。我丈夫去世,大女儿出嫁,人口虽然减少了,但土地没有被调整。女婿在平坝中学教书,大女儿出嫁后也去了平坝,但她仍回来种属于她的一份地。当然,有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们不要求带走土地,土地就留给了后家(即娘家)。村里没有机动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调整土地也调不了,要调整就可能打架。大家习惯了,也就没有了动地的要求。儿子如果娶了媳妇,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孙子,土地实在不够,可以去儿媳的后家要点土地。八组尚梦松介绍:本人33岁,全家5口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1980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6口人,5亩多地。两兄弟分别于1988、1990年结婚,1990年全家一分为三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一份地计0.8亩;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一亩土地由父母耕种;我们两兄弟各分得1.8亩土地。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1.8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一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爱人“后家”在本村6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一份土地很方便。现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三组卢家介绍:1980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5个人的土地计5亩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一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6人,分得9亩土地。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亩地。父母亲一家分得3亩地;老二1983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一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一份地。现在,添了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两个人的地。老三卢玉方,结婚分家后组里已无机动地可调整,现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种一个人的地(1.5亩)。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将土地承包使用权物权化,并且视作个人产权明晰到家庭成员,同时杜绝村庄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允许出嫁女“带走”自己的土地使用产权。不失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一条思路。(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因户籍未发生变化,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某县横水镇有一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10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②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支撑条件,土地权益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2.2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宏观背景;加上农村土地还没有条件进入市场,如果土地没有被灾害大面积毁坏、也没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区内部时有调整,但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利用关系是稳定的。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也是稳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区集体土地大面积变动,或灾毁、或征用、或大面积对外租赁等,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必然相应发生变化,此时妇女土地权利会突出地暴露出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土地权益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充分暴露出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妇女土地权利常常表现为土地纠纷。可以认为现实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是妇女土地问题的集中表现;研究和解决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是研究当前妇女土地问题的窗口。2.2.1城市郊区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比较突出因为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主要表现有:(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7].(2)“从夫居”的习俗变成了“村规民约”。由于计划生育推行,独子独女户逐渐出现,因此,有的村庄开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户,不论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户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不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随父的子女因父亲没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而受牵连——没有土地承包权;随母的孩子或因母亲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权,或因母亲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没有土地。寺台子村一张姓妇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职工,张和孩子的户口虽在寺台子村,但她属于应该嫁“出”的范畴,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89年被村集体收回,靠租别人的地、打工和“摆地摊”获取生活来源。现在她丈夫“下岗”。生活更加困难,加上孩子因无城镇户口而要交高价学费。因此多次上访[9].2.2.2土地征用后补偿利益分配引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2000年7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分配而显现出来。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40—45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其女补偿20%;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因为入籍的新媳妇及其子女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由此引发集体上访案件。青海省妇联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向省委、省提交了调查报告,提出了解决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到作者调查之日止,西宁城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也未最终解决。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引起的震动和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种有差别地占有集体资产的做法,不是以成员对村集体的贡献为依据,而仍然是建立在对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歧视上的,是妇女不平等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当前村庄的“制度化”反应。这再一次说明,妇女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律、政策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事实上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是随处可见的。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时间。2.3农村妇女的其它权利和地位本次调查问卷还涉及了妇女其它权利。我们可以从有限的问卷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农村的主要形式,但妇女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以外还承担了大量田间劳作。问卷表明:西部农村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种仍然是主要形式,占问卷农户总数的65%;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的占问卷总数的11.8%,丈夫外出打工,妻子种地,以及田间主要劳动由妻子承担,丈夫只干重体力和技术性劳动的占总数的23.5%.可以看出,保持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的农户已经很少,大量的家庭,妇女不仅包揽了全部家务,而且要承担繁重的田间劳动,妇女的劳动负担和强度呈现增加趋势。青海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更能说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作用。她们以水窖项目和家庭生活取水劳动为例。因为西北严重干旱,家庭生活用水困难,尽管建设了小水窖,但取水路途远,家庭生活取水成为繁重的体力劳动。据200户问卷调查,取水1公里以下的58户占29%;2-5公里的91户,占45.5%;5-10公里的13户,占6.5%;20公里以上的22户,占11%.取水一次往返需要半小时至2小时不等。但丈夫取水的家庭只有54户占27%,由妻子取水的76户,占38%;夫妻共同取水的51户,占25.5%,由父母和孩子取水的23户,占11.5%.事例再次证明,妇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主要奉献者。2.3.2妇女不是家庭的主要决策、当家理财人为了了解妇女在家庭决策和理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两道相关联的问答,即“你们家谁当家做主?”、“谁主管家庭的财务”?回答结果:丈夫既当家做主和又主管财务的占64.7%;丈夫当家做主,妻子理财的占1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务、共同理财的占11.8%.由父母当家做主的占5.9%.这与青海省妇联的调查相互印证。她们调查全省200户家庭对收入的支配情况: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46.5%,由妻子支配的只占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8.5%,由子女支配的占7.5%两套问卷都说明一个问题:妇女对家庭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多而决策和理财少,付出与权利形成鲜明的巨大的反差。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青海省妇联的问卷对妇女收入能力与男性作了对比调查,发现,无论无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妇女都明现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农民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女性农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们主要从事了家庭种植、养殖业劳动。城乡、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家庭分工反映出来,而且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地位的主要根源。2.3.3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影响她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问卷农户在回答“村里开会,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时,回答“男主人参加”的占35.3%、“女主人参加”的占17.6%、“都可以参加”的占11.8%、“只有男主人不在家时才由女主人参加”的占35.3%.在回答“妇女有无机会参加村干部竞选”时,回答“有机会”的只占23.5%、“有机会、但顾虑很多”的占23.5%、“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的占52.9%.青海省妇联有过类似的调查,即“农村妇女对所在村社工作关心的程度”、“妇女对当人大代表的态度”。对前者的调查结果,只有48.59%的妇女表示“对村社工作关注和留心”,而认为“村社工作与自己无关、只管做好家务”的占51.08%.对后者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1.59%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73.83%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另有52.03%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一定干好”,15.58%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也不知如何工作”。这说明妇女在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方面信心不足,恐怕与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有深刻的联系。我不会

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

新生儿取名国家规定:给新生儿取名字没有特殊规定。理论上说,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但起名不仅仅是私人事务,因为名字要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如此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无论是户口簿还是日后办的身份证,都是由公权力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证件。尽管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姓名的全国性法规,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原则上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由于历史的原因,该法律还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登记户口显然是一项公务活动,拒绝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姓名于法有据。

婴儿改名字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吗

小伙子还小,别这么早谈这些.

中国的法律对名字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四、《人名规范用字表》《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1. 要求停止侵害。2.要求回复名誉。3.要求消除影响。4.要求赔礼道歉。

孩子上户口对名字有什么要求

制造一个浪漫的晚餐,哈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