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历史变迁有哪些特点,简述婚姻的起源和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关于婚姻家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选择题
C.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D.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表明婚姻关系能否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父母控制。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③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上等姻缘的特征,结婚的特征是什么?
提起上等姻缘的特征,大家都知道,有人问结婚的特征是什么?另外,还有人想问怎么确定是前世姻缘,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什么是上等姻缘和二等姻缘的区别,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结婚的特征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古代婚姻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有哪些阶段
劳动产生最初的性禁忌,在从事繁重而艰巨的劳动前,禁止参加劳动的男性与女性接触。这种性禁忌后来演变成婚姻和家庭道德。
婚姻是一定社会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具体形式以及由此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和家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
第一种形式是同辈群婚和血缘家庭。禁止不同辈份的人发生两性关系。
第二种形式是族间群婚和普那路亚家庭。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禁止性行为,一个群体的兄弟(或姐妹)和另一群体的姐妹(或兄弟)互为夫妻,叫做普那路亚(夏威夷语“亲密伙伴”)。
第三种形式是男性走婚和对偶家庭。男女之间在较长的时间内有较为稳定的性伙伴。以女方为家庭中心,丈夫晚上到妻子家中幽会。我国云南纳西族的“阿柱(朋友)”之间的性关系属于这种婚姻和家庭形式。
第四种形式是宗法婚姻和一夫多妻家庭。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第五种形式是自主婚姻和一夫一妻家庭。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反对婚外性行为。
人类婚姻经过什么阶段?有何特征?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的意思,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现代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婚姻。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