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变迁开头,婚姻变迁主要原因

婚姻的起源与演变?

婚姻的演变过程分为几个阶段:

1、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即同一原始群体内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杂乱的,没有任何限制。不仅在兄弟姐妹间,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亲间都没有禁忌。这一时期存在于人类最初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代。

2、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人类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进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势,开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最大的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期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经历了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结婚;再经历了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从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产生,使人类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

3、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总有一个主夫。

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态,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现居住在云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带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实就是对偶婚的开残留形态。

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

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彝族习惯法中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变迁

婚姻发展史已经证明了婚姻文化不是静止不变的。小凉山彝族的婚姻文化发展也是有阶段性的。1950年起,中国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后来到凉山,帮助彝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我认为这时期小凉山的婚姻文化进入向现代婚姻过度的阶段。民主改革后,凉山彝族等级制度土崩瓦解,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彝族与各民族间、彝族内部各等级间的人们确立了平等的人际关系,其社会地位不再依赖于天然的血缘等级,而是靠个人对社会的作用和贡献,靠个人的职业、知识、品德和经济收入.过去的兹莫、诺合和曲合已不再是一个阶级等级了,随之过去维护旧的婚姻制度的一些家支习惯法也失去了土壤,为社会主义的婚姻法所代替,所以在小凉山各民族间、各等级间互不通婚姻的紧张关系得到相对的缓和。尽管小凉山彝族社会制度虽然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奴隶制社会一步跃入社会主义社会,但这时期的转变主要只发生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新旧更替,等社会表层结构的变革。期间国家工业化的冲击力度不强,小凉山的多数彝族人很少能接触到现代文明所提供的汽车、电灯、电话、收音机、电影等等。因此小凉山经济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小凉山彝族的文化环境仍然是闭塞的。这时的彝族人民仍然朝出暮归,终年劳作,为养家糊口而奔波,既无闲暇,也少娱乐。尤其在农村,男人们的消遣就是逢场赶集聚众饮酒,女人们的消遣则是与邻里摆龙门阵。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婚姻生活也就显得简单、质朴和稳定,传统仍占主要地位。但是这一时期婚姻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在帮助凉山彝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前需要培养大批的彝族青年干部,于是大批凉山彝家儿女不分等级、家支和地域,破天荒第一次迈出家门和族门,走出山村和彝寨与各族各界人士交往,顶着种种难以想象的压力,以一种近似“探险”的行动,接受了祖辈从未听说过的新鲜事物,包括学习、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等。 这批彝族青年中,绝大多数是因想要摆脱包办买卖婚姻和奴隶主的压迫而参加革命的,他们的行动,不仅解放了自己,而且对千百年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的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也进行了第一次冲击,使之得以动摇,在凉山彝族社会中首次出现了兹莫与曲诺、诺合与曲合、诺合与阿甲、诺合与汉族、曲合与阿甲、呷西与汉族等一批跨等级、跨民族间互通婚姻和自主婚姻的婚变现象。但是这时期家庭和家支仍不承认与外族通婚,原因是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彝族姑娘们这时期择偶的标准普遍表现为是:追求国家干部、工人、教师和部队军人等一切吃皇粮的男性,她们只要不超越族别、门第等选择上述对象,一般家庭和家支会给予支持。这时期小凉山彝族婚姻文化亦即呈现出城镇和农村两种不同形式的发展趋势。城镇彝族的婚姻文化不仅包容本族原有文化,同时逐渐接纳汉族乃至其他民族文化,而农村则基本保持原有传统婚姻文化模式。这时期小凉山彝族婚姻程序简单短速多了。虽然同样分为提亲、相亲、定亲、娶亲、回门、坐家、成家等程序,但所花费用要比过去少得多。

中国近代婚姻的发展趋势?

婚礼是标志与庆贺结婚的民俗形式。近代汉族主要的婚姻形态仍然是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受男女平等观念以及西方婚俗的影响,19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与外国人交往密切的士大夫中有用西礼结婚的现象,“前日为春甫婚期,行夷礼”(注:上海人民出版社编:《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0页。)。光绪年间,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婚姻论财不问门第的现象,西式婚礼渐有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文明结婚形式在大城市及沿海通商口岸开始流行,“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注: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7-1988页。)。文明结婚,除婚礼地点不在教堂,不用牧师主婚外,许多仪式大致从西礼中移植过来,虽然杂有中国传统婚礼的某些内容,但精神和形式上基本上是西方化的。总之,近代在通商口岸及沿海城镇“文明结婚”的流行,毕竟反映出中国婚俗的变化,代表着晚清婚俗变化的正确方向。有关婚姻形态、家庭绪构的内容,它们的划分标准,包容内涵,就得益于民族学和社会学。再比如有人考察结婚率、初婚年龄,这无疑是受到人口统计学的放示。

古代婚姻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有哪些阶段

劳动产生最初的性禁忌,在从事繁重而艰巨的劳动前,禁止参加劳动的男性与女性接触。这种性禁忌后来演变成婚姻和家庭道德。婚姻是一定社会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具体形式以及由此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家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第一种形式是同辈群婚和血缘家庭。禁止不同辈份的人发生两性关系。第二种形式是族间群婚和普那路亚家庭。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禁止性行为,一个群体的兄弟(或姐妹)和另一群体的姐妹(或兄弟)互为夫妻,叫做普那路亚(夏威夷语“亲密伙伴”)。第三种形式是男性走婚和对偶家庭。男女之间在较长的时间内有较为稳定的性伙伴。以女方为家庭中心,丈夫晚上到妻子家中幽会。我国云南纳西族的“阿柱(朋友)”之间的性关系属于这种婚姻和家庭形式。第四种形式是宗法婚姻和一夫多妻家庭。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从一而终。第五种形式是自主婚姻和一夫一妻家庭。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反对婚外性行为。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的新世纪近5年

实践证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诸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破坏了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应当根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与补充。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婚姻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历时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三,在家庭关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第五,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国家除了对婚姻法进行修正,还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可操作化进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使其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2001年,又及时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3年7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次颁布的条例,“管理”二字从名称上正式引退。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在总结几十年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及时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登记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进入新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政策领域做出的一些补充与修改,进一步体现出我国对于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权利的重视,对某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国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这一原则的实施。因此,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对传统性别制度的一种冲击和破除。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家直接出面,通过行政手段和运动来推动这些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妇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国家由妇女孤军应对父权制度的奋战阶段,迅速地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变为事实上的广泛的平等,迅速地缩小了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历史差距,也为日后女性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女性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跃了某些国家女性为争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进行的艰苦斗争阶段,以及将其变为现实的不懈奋争阶段,获得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双重推动和保障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的介绍

在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条例,以及公布的各种措施、规划、通知、意见、决定等,还包括各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近50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中心,其他各种有关法令、条例、规划等为辅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变革,以婚姻法的修订为主线,梳理婚姻家庭政策变迁的轨迹,并讨论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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