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字员工有赔偿吗,公司合并改名员工能赔钱吗
谁知道公司名称变更,员工应受到什么补偿和影响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在更名后的公司继续有效。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后裁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规定:
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一、公司名称变更后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影响: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公司不要员工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你一个月工资。
二、公司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
公司的称谓、居处、法定代表人等属于《中华人民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行使自治权的领域。
其中与职工施行作业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改动等,不需求事前取得职工的书面赞同,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
重新签订合同,企业更改新的名称有什么影响?
员工假如一直在同一地址工作,无论老总、公司股东怎么换,工作年限不会受到其他危害!新闻报道中常常见到大量员工由于公司换老总、换公司股东的事停止工作,规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是换品牌,可要小心了,同一家公司通过工商注册变更了名字,对员工的工作年限依然并没有危害!可是一不小心,被别的毫不相干的公司接任了,规定员工再次签署劳动合同,就需要留意工作年限的问题!假如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而员工那时候没明确提出来就签了字,之后一旦可以认为经济补偿了,前边的经济补偿能否需到就拥有较大的异议(并不是肯定并没有,需看详细案件)。
公司的确是在以前的基本上变更了公司名称,改名前后左右的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员工没什么危害。说成改名,实则新创办的企业或是用此外一个公司名称,2个企业属于彻底独立自主的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这种情况下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是劳动合同行为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员工的岗位和工作中地址并没产生变化。
但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非因员工自己缘故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主体的,持续测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彼此权利与义务的转变,因而,彼此务必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就变更的事情开展商议,直到产生一致的建议。一方被告方私自将合同书具体内容进行变更,逼迫另一方执行,这种行为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另一方有权利回绝,并有权利追责该方本人的法律依据。但合乎法律法规的一方变更状况以外。
例如带薪年休假,做到一定期限就会有对应的年假天数。也算得上都经历过吧,有的企业不认现公司过去的工作年限,有些是认你之前全部交过个人社保的工作年限。题中所指的有哪些危害,这一存粹是谋事在人。有的公司领导算好领导干部,有的压根也不算得上人。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作年限有影响。假如因种种原因企业必须付款经济补偿金或是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会以此为由断开工作年限。
公司变更名称职工有赔偿吗
结婚选个好日子是老风俗了。只要是相爱,结婚哪个日子都是好日子。祝你们白头揩老,孝养父母,生活幸福。公司换了名称,换了法人代表,对员工有影响吗?
不影响,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名称需要赔偿员工吗
刚入门。坤卦为例,若初爻动,为地雷复,直读为48与84,,流年48岁与84岁不利,用克体木可土。通用,1-10乾卦大运卦:地天泰粗断按传统方法,体生用,幼年不佳耗财。11-20泽卦地泽临以次类推,流年卦通例。(小处有不对之处你可以参考《易魂》杂志非常详细断流年入门足可,关键是悟性。我也希望能与各位交流。
公司换名字,需要对员工作出补偿嘛
只是变更企业名称是不需要的做出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需要经济补偿的情况: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的年限和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