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婚姻制度,女命出生在辰时

论述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以氓为例,简述西周时期婚姻的礼与俗

西周婚俗从根本上确立了“男尊女卑”的基本规则,从婚俗引发自然形成后续封建社会的基本运行制度规则1、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千万别小瞧西周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单是一个小家庭就已经通过这个制度确定了丈夫的权威与妻子对于妾室的威慑。西周人早就通过《周礼》的记载向世人诠释了他们心中对于夫妻的看法,在西周人看来,夫妻各自如同半个藕,合在一起才能完整,在此之后也就有了“配偶”这个称号。2、 束缚女子的“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西周婚俗中,女人一般是无法自主决定是否能够摆脱所处婚姻的,一般来讲,男人是否选择休妻,唯一需要遵循的就是“七出三不去”原则。所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与此同时,“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 宗族延续本质决定女人沦为生育工具这一点,单从西周婚嫁前的聘礼就可以看出西周人透过婚姻对于子嗣延绵的深切渴望。就比如,一位西周的男子想要聘娶另一家的女儿,无论这个男子的身份高低贵贱,他都要准备好这些聘礼,比如:椒、桃李、花等等,再或者,也可以赠与未来的妻子鹿、雁等等。其实,这些礼物表达的都是男方对于子嗣延绵的渴望,而且,在之前的“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也可以看出,妻子无法生育很有可能面临被休妻的危险。

在周朝的时候人们举办婚礼的制度和流程是什么?

周制婚礼流程是指的在周朝的时候人们举办婚礼的制度和流程。周朝的婚礼可以说是非常的隆重的,仪式全程都是非常的庄重典雅的,具有非常震撼的古韵美。周制的婚礼亲自迎接女婿或是儿媳妇都是有马车的,在新娘上车的时候还要亲自将上车用的引手绳递给新娘子。周制婚礼流程其实讲究的也是三书六礼,三书是包括聘书、礼书、迎亲书。六礼则是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主要的分成三个部分,包括婚前礼、证婚礼、婚后礼。下面就来具体的说一说。一:婚前礼,纳彩,男方要派遣媒人到女方家中去求婚,采用的是雁作为礼物。这个雁是象征男女双方信守不渝;象征长幼有序,不越序成婚;象征忠贞和白头偕老,一配而终。问名、纳吉、纳征与今天都是差不多,在这里就不用多说。二:证婚礼,它是指的新娘被接到男方家以后,所举行的正式结为夫妻的仪式。主要的流程有沃盥、对席、同牢合卺和馂余设袵几项。其中第一个沃盥指的是新人在入席前要清洁手以及面部;对席则是新婚夫妇交拜礼毕,要相对而坐;同牢是指的新婚夫妇共同的吃一个牲畜的肉;合卺则是新人交杯而欢;馂余设袵则是新娘和新郎合床礼。三:婚后礼,婚后礼是新娘子成为男家的一份子,要与男家的亲族融合在一起,因此又被称之为成妇礼。成妇礼主要是有妇见舅姑、妇馈舅姑、舅姑飨妇。其中妇见舅姑,妻子要称丈夫的父亲为舅,丈夫的母亲为姑,成婚后的第二天早上要早起,沐浴,拿上盛着枣子、栗子等等物的竹器到公婆的卧室门外等待,寓意早起,敬重,振作之意思。妇馈舅姑是新娘子要亲自下厨给舅姑做好吃的以敬孝道。舅姑飨妇,舅姑先自降西阶,妇降自阶。看完以上的周制婚礼流程大家对于周制的婚礼有了很大的了解吧?大家现在的中式婚礼已经没有那么多的婚俗,但是保留下来的都是精华,如果说大家喜欢周制婚礼的话也可以采用周制婚礼的婚俗。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简述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不利遗传基因。

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

2、出于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3、崇尚伦理道德。

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

4、防止同姓内部争斗。

因为文化渐进,任何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必有因争色而致内斗的,于是逐渐加繁其条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

扩展资料

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

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性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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