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是什么时候投入使用的,测谎仪的测谎原理是什么
测谎仪是什么?
测谎,是对谎言的鉴别活动。“测谎”一词,是由“测谎仪”(Lie Detector)而来;“测谎仪”的原文是Polygraph,直译为“多项记录仪”,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受询问的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故俗称为“测谎”。准确地讲,“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所以“测谎”应科学而准确地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谎仪”应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仪”。
测谎机的原理是什么
生物电流
测谎器的发明历史
第一台现代测谎器是1921年由加里福尼亚州立大学医科研究生约翰·赖森发明的,因为它能把三种以上的反应记录在纸上,因此又称为多项记录仪。现代测谎器,大的需在实验室内使用,小的如同小型发报机一样可装入公文包内,测谎时将一条测量管围在受测者的胸部,以测量发汗情况;血压计缠绕在手臂上用以测量血压和脉搏;手指头接上电极用以测量通电后的皮肤反应,测量结果通过传感器传到自动记录仪上,被同时记录下来。测谎时询问人先提出控制或试探性问题,记录测试数据;然后提出敏感问题,比较两次记录之差异,就可以看出受询问者是否紧张或在说谎。测谎器虽然在一些国家被广泛应用,但是它的合法性一直受到怀疑,一引起刑事调查人员认为 它是很有效的审讯工具;一些心理学家则坚持说,焦虑或愤怒引起的生理反应和说谎很相似,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很难保证。尽管如此,近几十年来测谎器的运用范围在国外一直在扩大。美国的银行、商店、大企业、甚至国务院在任用雇员时,偶尔也会要求应征者接受测谎试验,当作任用条件。测谎器的百年历史说明:测谎器的发明及其应用的测谎技术,已经发展成为涉及实验心理学、情绪心理学、生理心理学、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预审学、技术防范学和发明学等学科领域的一门交叉学科--测谎学。它既具阶段性成果,也具有发展的广阔前景。测谎仪能够判断一个人是否说谎,它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什么是测谎仪?测谎是谎言的差异活动。 “谎言”术语来自“谎言探测器”;直接翻译为“多录音机”,是一种记录多种生理反应的仪器,您可以在刑事调查中使用它来协助检查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从而判断它是否涉及处罚案件。由于真正的嫌疑人在这一次撒谎,据说它是“谎言”。准确地,是通过刺激心脏引起的生理参数的变化。因此,应该科学准确地称为“乘法机心理测试”。测谎仪结构现代延时包括传感器,主机和微型计算机。传感器连接到人体表面,收集人体生理参数的信息;主机是电子元件,将由传感器收集的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微型计算机存储输入数字信号,并分析结果。作为示例,它只有一书大小为32,由传感器,主机和微电脑3部分组成。传感器有三个触手:穿着人体手指的皮肤电气传感器,这是一种不锈钢电极,用于测量皮肤抗性的变化;呼吸传感器是拉伸传感器,测量人胸部的变化。脉冲和血压传感器是压力敏感传感器或佩戴人腕或臂的血压计,测量人脉冲和血压。主机的作用是将由传感器收集的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并进入计算机进行存储和分析。恰恰是减速技术是一种心理测试技术。所谓的心理测试技术与生物电子和心理学相结合,通过计算机手段完成人类心理学的分析过程。根据心理学理论,每个人都经历了特定的事件,没有例外留下不可避免的印记。在犯罪继续之后,委员会继续,心脏将反复重现各种各样的犯罪情景,他们思考他们可能离开的事物,即使他们不认为他们不能克制他们。每当场景上提到了一些案例的细节,这种品牌的犯罪将通过各种生物反应曝光,例如由于令人震惊而呼吸,脉冲和皮肤。在记录测试仪器之后记录这种微妙的反应,以及形成或通知或所涉及的结论。测谎仪是怎样发明的?
据说古人是通过观察受测者的吞咽能力和唾液分泌能力来判断受测者是否在说谎的。因为大多数人说谎时,这两种功能会轻微受阻。现代社会的测谎装置却是通过传感设备记录受测者回答问题或作证时的生理变化来判断他是否在说谎的。1895年,意大利返祖学家隆布罗索通过测量犯罪嫌疑人的血压和脉搏速度来确定他是否在说实话。1921年,一位名叫约翰·拉森的美国警察发明了一种用多种波动描记器在滚筒纸上分别记录几个犯罪嫌疑人测量说谎结果的方法,这是后来测谎仪的先驱。同时拉森还发明出一种方法,就是先提问受测者一些容易回答且不具威胁性的问题,从而确定一条基准线,以此来辅助测谎仪的评估。通常测谎仪准确率在70%~90%不等。
测谎仪的中国测谎
由于中国引进测谎技术的时间很短,推广应用还不普遍,测谎结论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使用。即使在美国,至今也还有一些州的法律没有承认测谎的证据效力。但无论法律公开承认与否,测谎结论对陪审团和法官判案的影响力则是无庸质疑的。测谎结论在中国虽然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通过测谎,可以印证、支持、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使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信心更加坚定,使检察官和法官对现有证据的确实性坚信不疑,在判决和裁定案件时能够果敢决断,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法律虽然暂时还未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测谎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和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其意义和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2001年1月4日,公安部科技鉴定委员会对国产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即俗称的测谎仪)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的鉴定认为: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承担的“测谎仪课题组”,历经10年研制的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具有创新性,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测谎仪终于有了“中国造”!从产品的大量试用效果来看,PG型心理测试仪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审讯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于“测谎”结果的法庭证据作用,中国过去一直认为“测谎是唯心的”而全盘否定。直到80年代公安部有关人员到日本考察后才认识到“测谎是有科学根据的”,决定在中国开展“测谎”工作。1981年,中国引进美制MARK-Ⅱ型测谎仪一台,至1985年先后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16宗,准确率在90%左右,显示了“测谎”技术辅助预审工作的明显效果。1991年,公安部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组成的“测谎仪课题组”研制出“PG-1型心理测试仪”,并于同年6月开始试用。辽宁省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几起只有嫌疑人而缺少物证的久拖未破的积案,其100%的排除无辜准确率、98 %的认定准确率,连美国权威都惊叹说:“我们还没有做到!”从此,国产测谎仪名声大振。接着,公安部将此项目列入“八五”重点项目。“九五”期间,又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目前,已开发出PG-7型测谎仪,将测试参数增加到包括皮肤电阻、血压、脉搏、呼吸等。目前,中国使用测谎仪的单位已经超过100家。测谎仪在全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试用的几年时间内,已成功地辅助侦破了大批疑难案件。有人提出:能否将测谎仪引入中国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对这一观点,司法界的专家们认为:测谎仪虽然如此神通,但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测谎结论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不包括测谎结论。原因在于:测谎技术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准确率)并不尽善尽美。目前在中国,由于测谎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研究和应用还是极少触及的新领域。测谎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对测谎技术应抱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绝对化。既要看到它的科学性和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该技术的局限性,从而使这项高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不久前,《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测谎仪不宜推广使用。文章说,测谎仪的制作虽有其科学的依据,但是,由于人的思想是非常复杂的,其心理活动和说话的真伪与科学数据的图谱不可能完全一致。其次,对有精神病患者、先天性心脏病、窦性心律不齐的人或接受过特殊训练的人,测谎仪也可能出现偏差、误断。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对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是否具有证据力,看法并不一致。在美国,有判例指出,尽管是在特定的法庭由当事人约定,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也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即使在最先使用测谎仪的美国,也并非一概认定测验结果的证据效力。其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某一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存在或成立的情况下,即使测出当事人说谎,也难以证明具体事实的存在。此时的测试结果充其量也只能说明当事人所述不真实,而真实内容是什么,仍需其他证据证明,测谎仪是测不出事实的。 虽然测谎仪在中国不能作为破案的唯一依据,但已经成为一种破案的重要手段。据报道,从1991年到现在,中国已使用测谎仪破案近2000起,山东、安徽、浙江、湖北、云南、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有关部门已配备了测谎仪。专家们明确表示:“测谎仪作为商品,在国内要逐步向司法机关推广。”目前测谎技术在国内存在着不少潜在的服务对象。专家们建议以下两个部门可以考虑引进测谎技术:一是检察机关,在反贪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办案人员所面对的嫌疑人一般是素质较高、隐藏较深的官员。这类案件的犯罪情节大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取证难、突破难,而用测谎技术来对付这类人较为有利。二是保险公司,现在已发生了不少骗保案件,一旦引进测谎技术,保险公司如怀疑哪个投保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就可在办理保险手续前委托测谎机构对投保人作测谎,对被测出动机不纯者,可以拒绝其投保。另外,在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如怀疑有人存心骗保,也可对之作测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