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姻变化如何及时报告云南,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怎么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婚姻怎么填写
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婚姻状况变更委托书怎么写
婚姻状况变更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变更事项,并承担委托的后果和责任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查询个人婚姻登记状况 如何查一个人的婚姻状况
婚姻状态分为四种:未婚、已婚、离婚还有就是丧偶,婚姻状态这已经是比较饮食的事情了,可不是任何人都能看见的,如果才能查询到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呢? 一、查询个人婚姻登记状况: 有四种方法可以查询到个人的婚姻状况。 1、问邻居 虽然现在邻居之间并不熟悉,其实都是在默默的关注到对方的很多信息,对方是否已经结婚,是否有固定的伴侣,邻居都是知道一二的,毕竟都在一幢楼里面。询问邻居是可以获得个人的婚姻状况,虽然比较含糊,不够具体。 2、问亲友 也可以问亲友,他父母是比较了解他的婚姻状况的,不过要注意说话的方式,要委婉。如果只是朋友身份,还是不要太八卦。如果是你对象,委婉的问还是能够得到很多自己想要的信息的,以免被联手欺骗了。 3、问本人 这方式是最直接的方式,对方不骗你的话,一句话句能知道他的婚姻状况。当然,如果他是要存心隐瞒,那就没办法了。 4、民政局查询 在个人户籍地所在的婚姻登记处,是可以查询到个人的婚姻登记状况的,这准确度是比较高的,不过有难度。民政局是有保密规定的,并不会随意的透露他人的婚姻登记状况。如果是在国外版的登记,那在国内也查不到。 二、如何查一个人的婚姻状况: 民政局不是任何人去,都能查到另外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以下的个人和部门是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 1、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要由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的介绍信就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了。 3、律师以及其他的诉讼代理人在 诉讼的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就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下,就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的婚姻信息了。 总结: 想要知道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可以通过身边的亲朋好友,也可以去民政局查询,不过民政局对个人的婚姻是保密的,可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查到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个人事项再婚需要每年填报吗
需要。个人事项的填写要求有:1、“本人的婚姻情况”应填写婚姻现状,只要之前发生婚姻变化的(离婚、丧偶和再婚),都要填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变化时间和原因要写明。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只要曾经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都要如实填报,不能只填写上年度情况。3、2023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房产,需要填报出售的相关信息。4、股票和基金必须同时填写名称和代码。5、明确高配比照副县级的仍需正常填报。只是去年各单位自己录取系统的正科实职不再要求报告了。6、挂职领导干部在原单位填报。组织人事部门请将补充说明告知每位符合报告要求的领导干部!查询个人婚姻状况怎么查,我想查询个人的婚姻状况,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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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6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