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共同立一份遗嘱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立遗嘱有效吗
夫妻可以共同立一份遗嘱吗
那还是要多加考虑额,不然结婚后会吃亏的
夫妻双方一方立遗嘱有效吗
夫妻单方立遗嘱有效,但需要满足条件:1、立遗嘱人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处分的遗产是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也就是处分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根据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夫妻可以共同立遗嘱吗
癸亥年 乙卯月 癸卯日 壬戌时 女的 此女适合做生意,或者家里有生意人夫妻一方单独立遗嘱是否有效
首先恭贺喜得贵子!!!嘉轩这个名字单从字意上看挺好的。嘉:意为善、美、好、夸奖、赞许、吉庆、幸福、欢乐。轩:古代车子前高后低叫“轩”,前低后高叫“轾”。引申为高大。又如:轩昂(气概不凡;高大雄伟);轩秀(挺拔秀出);轩眉(即扬眉。形容人志气高昂或高兴的样子);轩峙(高耸矗立);轩特(轩昂出众);轩举(高昂,爽朗)。好名有千千万,关键看父母注重什么,对孩子期望什么、寄托什么,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嘉轩此名用者颇多,然只要中意,又未尝不可用。这里,再提供几个名字,可斟酌选用:吴元悦(元:元月--第一、居首位也。悦:喜悦、愉悦--幸福也。悦亦“月”之谐音。元悦谐音“元月”, 亦谐音“圆月”--喻圆满也。寓意一是庆贺纪念贵子出生元月之佳日、佳时;二是贵子降生乃家庭幸福圆满之大喜事;三是贵子蕴含第一居首之气度,预示未来前程锦绣!!!小名:“元元”、“悦悦”,既上口顺口,又悦耳动听!!!是个专为贵子设计的独特而吉祥的名字哦!!!)吴元晶(元:元月--第一、居首位也。晶:结晶、晶莹、晶亮、晶辉--太阳之光辉也。寓意一是庆贺纪念贵子出生之佳日、佳时;二是贵子乃父母爱之结晶、掌中珍宝;三是贵子胸怀第一居首之气度,必能成就宏伟大业,预示未来金光铺陈、前程锦绣!!!小名:“元元”、“晶晶”,既吉意上口,又悦耳动听!!!是个很吉祥的名字哦!!!)吴嘉韵、吴佳韵(嘉、佳:善、美、好、夸奖、赞许、吉庆、幸福、欢乐,亦“家”之谐音。韵:美妙动听之声音,“运”之谐音--好运、福运、福气也;亦“蕴”之谐音--包含、积蓄、事理深奥。寓意一是贵子降生乃家庭快乐幸福之大喜事,给家庭带来好运、福运;二是贵子善良忠厚、内涵丰绰、底蕴上佳,值得夸奖赞许、引为自豪;三是贵子如音韵悦耳之美妙乐曲般动人心弦;四是预示儿子贵子未来佳运连连、福气满满、吉庆祥和、前程光明!!!小名:“佳佳”,既上口顺口,又悦耳动听,是个很吉祥的名字哦!!!)吴嘉烨、吴佳烨:(嘉、佳:善、美、好、夸奖、赞许、吉庆、幸福、欢乐,亦“家”之谐音。烨:火盛、明亮、光辉灿烂,业之谐音。佳烨亦佳业、家业意。寓意一是贵子降生乃家庭快乐幸福之大喜事,二是贵子忠厚善良、光彩照人;三是预示家业兴旺;四是贵子未来事业红火、佳运连连、福气满满、吉庆祥和、前程美好!!!小名:“佳佳”、“烨烨”,既吉意上口,又悦耳动听!!!是个很吉祥的名字哦!!!)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较大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给审判实务带来困难。就是在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时候,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发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丈夫在立遗嘱时,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他个人的财产作出遗嘱处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的案例是比较多的。这也是因为现行法的空白,导致共同遗嘱继承中出现的常见现象,也反映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的残迹。
三、实际上,在目前所见到的一些关于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仍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处理意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相对法制健全、人们的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
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更是没有否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理由了,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四、根据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从法律上确认和限制共同遗嘱应集中于四个方面:
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
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
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
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扩展资料:
一、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
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
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二、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三、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四、共同遗嘱在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可以把共同遗嘱分割成两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和一般遗嘱理论衔接。
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应该说共同遗嘱的性质比较符合“共同法律行为说”。“双方法律行为说”抓住了共同遗嘱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点,但是无法突显共同遗嘱中的遗嘱人是基于同一遗嘱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双方法律行为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况且主张双方法律行为显然和一般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完全相反,难以形成统一的遗嘱理论。
对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试图整和共同遗嘱理论和一般遗嘱理论应该说方法上有所创新,但是该说强调了分割了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元素,没有主要到各元素间的相互制约和牵连关系,而共同性整体性是共同遗嘱的本质所在。
而“共同法律行为说”是比较合理的,其拥有了其他两个学说的长处。其强调了共同遗嘱人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内在整体性,又看到了共同遗嘱中有遗嘱的一般特性,为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打好铺垫,有“可合可分”的优点。
五、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
(1)不承认共同遗嘱。如日本、法国继承、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
(2)仅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如德国继承立法;
(3)承认一切共同遗嘱。如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不仅承认共同遗嘱,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均不加限制。但多数国家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国司法实践也很少有共同遗嘱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遗嘱
夫妻双方可以一起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吗
可以。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法律分析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相关法律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夫妻订立了共同遗嘱以后,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共同遗嘱:(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