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到别人的夫妻关系,查别人婚姻状况在哪查询

怎么查别人的婚姻记录

法律分析:查询本人的结婚登记信息. 查自己婚姻记录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 民政局 查询。. 若委托他人查询的朋友,需要签署委托书,并将委托书拿到公证机关作公证处理。第一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室查档,看是否有已婚的登记信息,如果有,能表明的事实仅仅是:对方曾经结婚过。至于目前是婚姻存续、还是已经离婚,根据这个结果无法确定(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在户籍信息中并不是及时更新的);如果没有已婚登记信息,也是不能确定对方就是未婚,需要进一步去排除。第二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去查档,如果对方已婚,而且是在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那么是确定有婚姻登记记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什么40岁夫妻关系越来越差

40岁夫妻关系越来越差的原因:夫妻间的心态出了问题、夫妻间缺乏耐心、夫妻间失去了信任。

1、夫妻间的心态出了问题

对于一部分四十多岁的夫妻来说,他们觉得现在已经老夫老妻了,彼此根本没必要像以前那么浪漫,因此在很多时候他们就减少了这种浪漫的行为,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虽然夫妻间的年龄变大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两个人讲究浪漫就是错误的。

2、夫妻间缺乏耐心

一部分中年夫妻在生活当中经常发生一些争吵和矛盾,其实这并不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只不过是因为两个人缺乏耐心,在很多时候不耐烦,所以导致两个人几乎是天天吵架。例如在生活当中,夫妻发现对方犯了一个错误,这个时候就直接发脾气,根本没有好好商量,所以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差了。

3、夫妻间失去了信任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一部分夫妻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时候有些不自信了,很多时候都觉得自己配不上爱人,于是在这个时候就会怀疑爱人变心,怀疑自己的爱人喜欢上了其他人。当夫妻之间产生了这种怀疑之后,就会导致两个人的信任感逐渐失去,这就会导致两个人的关系更加紧张了。

怎么查对方婚姻状况

查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的方法为:民政局查询、询问本人、询问亲友、询问邻居。1、民政局查询在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是可以查询到这个人的婚姻登记状况的,这个方式准确性比较高,但是操作难度比较大,因为民政局也是有保密规定的,并不允许随意透露他人的婚姻登记状况,而且如果对方是在国外办理登记,那么就算是民政局也是查不到的。2、询问本人这个方式很直接,在对方不骗你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最直接准确的个人婚姻状况信息,但是前提是他不骗你,如果对方存心隐瞒,那也就没有办法了。3、询问亲友除了询问本人以外,询问亲友也是了解个人婚姻状况的好办法,他的父母朋友肯定会比较了解他的个人情况,但是要注意问话方式要委婉,如果是朋友,这样不会显得你过于八卦,如果对方是你的对象,委婉询问也比较容易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以免他们联手欺骗你。4、询问邻居虽说现在邻居之间大多不熟悉,但是其实邻居会默默关注到彼此很多生活信息,对方是否已婚,是不是会带固定的伴侣回家,邻居总能得知一二,毕竟大家都在一栋楼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询问邻居也是获取个人婚姻状况的好办法,但是可能信息会相对模糊,不够具体。

结婚四年,夫妻关系越来越差,到底该如何是好?

结婚四年,夫妻关系越来越差,那就要多增加新鲜感才行,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感到乏味!

在哪里可以查到一个人的婚姻状况

命运好

想查对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离婚,在哪里可以查到?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其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但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查阅别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要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即便对方是诉讼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离婚判决不在互联网公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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