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形态的定义是什么,婚姻形态有哪些现如今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1、恨与抗拒的婚姻

最糟糕的婚姻类型是两者都不快乐,都非常以自我为中心。在这种恨与抗拒的婚姻中,妻子恼怒丈夫,老是找碴儿,并和他争夺权柄。在社交场合上,她无礼地对待丈夫,用丈夫闻所未闻的刻薄言语嘲讽他。

2、恨与顺服的婚姻

我妻子嫁给我,是因为我使她相信我是个基督徒。我妻子一直长时间为自己的配偶祷告,愿照神的旨意结婚。然而,我们结婚不到一年,就发现彼此的看法性格方面有所差异。

不管我的态度怎样,我妻子尽量总是不断地顺服我。《圣经》上说妻子能以自己的敬虔行为赢得丈夫的心。当然有时我也努力爱我妻子而付出。

3、爱与抗拒的婚姻

女权运动使爱与抗拒的婚姻症状火上加油。过去,我们会以为这种婚姻形态是一个懦弱的小男人被爱吼叫且争斗不休的妻子所控制。

然而,今日的职业妇女过分专注于自己的事业,也许是抗拒型去租更佳的写照。双收入家庭为婚姻带来了格外的张力,丈夫的确疏于照顾家庭,不过妻子对此的态度也不好。

4、爱与顺服的婚姻

在我认识的人当中,只有少数男人拥有美满的婚姻。要是你能够深入看似美好的外表,多数男人会承认自己的婚姻并不像应有的情况那么美好。在圣经中几乎找不到什么美好婚姻的榜样,比较显明的例外是亚伯拉罕与撒拉,以及耶稣的父母约瑟与马丽亚。这两对夫妇的婚姻是爱与顺服的榜样。

扩展资料:

多数男人并不觉得自己拥有幸福的婚姻,他们不觉得自己活在爱中,也不了解《圣经》中爱的定义,而《圣经》清楚阐明丈夫与妻子的角色。

通过组合丈夫对自己角色的反应与妻子对自己角色的反应,可得到四种婚姻形态。他不是爱,就是恨;而她不是顺服,就是抗拒。

爱与顺服的婚姻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需要每天用心执行《圣经》的命令,去爱,珍惜,鼓励,尊重,供应,体贴与宽容配偶。

婚姻的法律定义

问题一:法律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正是对婚姻概念的种种阐释,包括古代宗法的世俗婚姻观和教会法中的神学婚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契约说”、“伦理共同体说”、“制度说”等等,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反应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不同认识;它的变化折射了人类社会制度的激烈变革。 由于婚姻的形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变化,以及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时代的不同人群对婚姻的解释存在着明显差异,所以,企图给婚姻下一个公认的通用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 婚姻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 参考《婚姻家庭法》教材,陶毅主编,第4~5页,有改动。 xiaonei/wed77 问题二:婚姻的法律定义定义??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问题三:配偶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 *** 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2 )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4)自......>> 问题四: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诊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的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定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问题五:法律上的婚姻是怎么定义的? 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上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词语,所以不属于事实婚姻 问题2:虽然不属于民法中的事实婚姻但是在刑法中b仍然构成重婚罪。 问题3:a当然有权利要求b给付抚养费 问题4:由b给付 5:如果不是以暴力进行干涉那么就没有刑事责任。 6:首先返还c彩礼双方家庭协调 问题六: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为分界 问题七:法律上怎样界定同居? 关于非法同居, 有2种说法: 1. 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2. 未婚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中华人民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 所以, 关于非法同居, 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 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 问题八:法律是怎样定义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九:请论述你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 、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 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 *** 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 *** 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 问题十: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我 国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通行的几种教材给婚姻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为各家所采纳,即都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强调婚姻须合法,换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为婚姻。比如: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学教程》认为:“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1]这一概念强调婚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2]这一定义也强调婚姻是“依法缔结”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婚姻法》在给婚姻下定义时均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3]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定义中没有直接限定“合法”为其内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释“当时的社会制度”时,都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为“当时的习惯”,“阶级社会产生后”则为“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4]经这样一解释,事实上“婚姻”也必须是“合法”结合

常见的婚姻家庭形式主要分为哪三种类型

形式之一:以对家庭的建设完善和成就感为满足型。如果两个人,是以这样的目的价值取向的婚姻,若要得到幸福和满足,条件是:首先,彼此嫁给了爱情。之后是,孩子的获得达到预期。再之后是,事业或者家庭财务不断完善与增值。也就是说,爱情被转化成家庭个因素的发展与优化趋势。许多成功的商人家庭,这样的特征明显。因为他们的目的明显,核心坚实。趋利避害。形式之二:以个人获得外在的认可为满足型。这一类型的目的是:得到家庭以外成员的认可为满足。存在这样类型的人,比较淡化利益,也比较淡化家庭,他们不是以家庭建设的成就感为满足,而是以获得家庭之外的人的认可为满足。有时是领导,有时是权威,有时是偶像,有时是特定的人或者某群体。这样的婚姻家庭没有核心目的,是以婚姻存在的两个人之一的个人寻求外在情感满足为目的。如果两个人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婚姻存在的长久性不大,如果其中一个有上述特征,那么,婚姻的存在必是妥协型的。貌合神离。形式之三:单体存在。单体存在,不算是婚姻形态。但是,到了或者应该结婚的人而不婚,属于零婚姻。其实就是站在婚姻之外的单体。这样的人该婚而不婚,无外乎两个因素:身体的,和心理的。身体的,包括比如性冷、洁癖性强迫、不孕、中性人等。心理的,包括比如同性、严重交流缺陷、恐惧、厌倦者等等。

婚姻真正的含义是什么

一、婚姻的含义是什么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已有地区认同同性婚姻。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二、婚姻禁忌 夫妻之间不能有共同的血缘关系,越远越好。 城市人或有职业的人都是以门当户对为前置条件 。婚姻是由两个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收入状况决定。 不是用缘分就可一概而就的。有的人以劳动为生、有的人以歌舞为生、有的人以打工为生、有的人以管理为生、有的人以当官为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和职业化问题,所以婚姻还是以门当户对为前提条件。 追溯到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人类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样的婚姻模式,以及结合方式。科学的意义上看,如果没有婚姻,很多血统就会出现混乱,不利于人类的优良繁衍。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于是多数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由于私有制的财产由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 当出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种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婚姻来达到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婚姻则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现代社会中的老百姓,婚姻则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婚姻真正的含义是什么2 “婚姻”只是一个概念而已,两个人因为相爱而走到了一起,因为彼此照顾,希望给对方一个家,一份安全感,在感情上升到一定的层次时,而选择走进婚姻的殿堂,走进彼此的生活,接受大家的祝福,公示彼此的`关系。 婚姻能给我们带来安全感。记得当初看韩剧《澡堂老板家的男人们》,金喜善解释结婚的理由大概就是:知道这个男人从此属于我了,再也不用看着身边每一个男孩嘀咕,这是我命中的另一半吗,那种感觉真是太好了。 婚姻不再是一个空洞的名词,结婚证也不是一本普通的红色小本子,它代表着法律的权利,从此你和他是夫妻,是一体,你是她的男人,而她是你的女人,你们是法律祝福的一对。你们属于彼此,互相依存,互相扶持。 婚姻能带给我们依赖感。生活是不易的,我们工作养家糊口,为了自己的小日子努力拼搏。但是在工作中,你会遇到困难,受尽委屈,然而你不能对同事、下属发泄,一直忍耐着。 回到家,ta看到了你的萎靡,于是倒了杯热水,坐在你身旁,静静地听你讲述难过的心情,耐心地安慰你,拥抱你,逗你开心,是不是特别感到安慰,又有了面对生活的勇气和动力? 婚姻能带给我们信任。一个老人大病初愈,对于婚姻,他颇有感慨。 “到了我这个年纪,你以为结婚就意味着争争吵吵吗?还是什么条件、财富吗?你看我现在这个身体,什么都不意味着。 婚姻,就为了我午夜三点醒来的时候,我口渴,我伤口疼,我只需要捅捅旁边,老太太就知道,我这个时候要喝水。 就这一口水,你说多贵?如果没有几十年经营出来的婚姻,这个时候,我上哪儿要这口昂贵的水?” 午夜三点,你一个动作对方就能知道你伤口疼,你要喝水,于是她忍受着巨大的瞌睡爬起来给你倒水,请问这世间有几人能够做到?月薪上万的保姆恐怕也做不到吧?这杯水又值多少钱? 老人接着说:“我们为什么要结婚?结婚就是找一个人,像两株小树一样,拧在一起成长,然后你们结出的那个果实,才是最珍贵的。” 这样的果实,它绝对用任何东西交换不出来,它是一份你通过任何其他渠道都不可能获得的信任,你年岁越大,这份信任就越值钱,越珍贵。 婚姻真正的含义是什么3 婚姻,是一种修心的过程。相遇的时候,是心动不已;分别的时候,是思念到心痛;恋爱的时候,是心有所属;结婚的时候,是心花怒放;过日子的时候,是心静如水;离婚的时候,是心寒刺骨。只有熬住了“心静如水”的时光,婚姻就熬到了晚年;如果熬不过,心冷了,婚姻就结束了。 很喜欢一首老歌《最浪漫的事》,里面的歌词好美: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直到我们老的哪儿也去不了,你还依然把我当成手心里的宝…… 一边听歌,一边回忆爱情的过往,突然想起,如果我也老了,是不是还有人把我当成手心的宝,是不是我的手,还可以轻轻拂过爱人的白发,还可以抚摸他脸上的皱纹?如果可以,是不是在那一刻,可以不再思考婚姻的意义,而是专注于好好过日子。 朋友圈了,有人转发了一个小视频。一对年过七十的老夫妻吵架,女人牵着男人的手过马路,男人拄着拐杖,行动很慢。也许是嫌弃男人太慢,女人居然放开手,地打了男人几下,然后又牵着男人的手,继续过马路。 原来,最幸福的婚姻就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吵吵闹闹一辈子,分分合合很多次,反正都没有真正放手。幸福的夫妻,是一次牵手,一生牵手,哪怕感觉是左手牵着右手,也是你情我愿,从未心理失衡。 婚姻路上,你给我一个肩膀,我给你一个拥抱;你给我一张笑脸,我对你眉开眼笑;你告诉我“天凉添衣”,我告诉你“下雨带伞”……当两个人都愿意为对方付出的时候,一切都是平衡。

“形婚”是什么?

形式婚姻,就是婚姻只有形式,无实质内容,表面上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实际,“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保持独立。

形婚又称互助婚姻,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与另一人进行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但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身份,而无实质内容。

例如一些人为了办移民,到外地工作,从事地下工作,或者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组建家庭等,都属于形式婚姻。

扩展资料:

形式婚姻可能会带给我们无数的思考,也让这个社会状态发生着改变。身边总有奇闻异事,虽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着充分的社会意义。

当这种形态产生的时候,我们的国家,我们具有爱的人们都要去思考,为什么会产生,而且还会持续性的发展下去。因为某些事实,某些形态是必然的产生,而同性爱没有错。形式婚姻虽只是一种形式,但只要目的单纯,它的意义就没有错。

人类经历的一般婚姻形态有哪些方面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曾出现过许多形形 *** 的婚姻形式。

一、抢夺婚:俗名叫抢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是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

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

二、买卖婚:是族外婚议婚的发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男女双方没有权力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

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后,男方便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

三、服役婚: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

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

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为3~7年,长者达10余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

四、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互相缔结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曾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

五、交换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

七、招养婚:就是人们常说的“入赘”,口语称“招养老女婿”。

八、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

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

又称“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实际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婚俗之一。

大多是有了子嗣后的人家,抱养别家的女儿作为养女,到了该女子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办婚姻的一种变态形式,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 父母便指腹为媒, 若所生为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

十二、:又称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的婚俗形式。

它的特点表现为男女两方是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

十三、共妻婚:是旧社会主要流行于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现形式为:哥哥先娶了妻子,经过一段家庭生活之后,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关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类型。

十五、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婚俗。

在日间,男女很少单独相处,只能在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意中人表达心意。

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便在日间的聚会上约好女子,到半夜的时候再到女子的“花楼”相会。

十六、试验婚:是未正式结婚前先试行同居的婚俗。

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它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十七、自愿婚:以男女双方以 *** 为手段的正常婚俗,双方在经济、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与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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