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1条规定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吗?

在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比如,我国 1950 年《中华人民婚姻法》第23条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根据“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和有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1980年《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2001年修正后的新《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9条,则一改以往女方在前子女在后的顺序,表述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种顺序的变更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法律意识。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特别司法保护,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联合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公约与规则标准。

我国积极遵循联合国关于少年儿童保护的各项公约与标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婚姻法如果男方出轨有什么法律依据

释迦牟尼说法四十九年中,始自华严,终於涅盘,凡是大乘法会,皆有文殊参加。在辅助释迦牟尼,宣传大乘佛教思想,文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宝箧经》裏记载,佛在舍卫国时,有一年,一连下了七天大雨,许多农田和住宅都被洪水所吞没,只园有八百比丘,万余菩萨,面临著饥饿的惨状。阿难请求文殊设法予以救济,文殊使众多佛弟子都得到饱足,安心於道。说明文殊在物质方面给予释迦僧团以很大的帮助。在释迦僧团成份中,婆罗门种姓占有绝对优势,他们有多数人是厌离心切,习惯於苦行,如迦叶等。对大乘法,行於世间而不为世间法所染;与外道和睦相处而不为其知见所动;虽断烦恼而不舍菩萨行;虽不住有为亦不住无为,接受不了。文殊协助释迦做了大量工作,使许多声闻众回小向大,接受大乘教法。如灵山会上五百比丘,得通未得忍,以宿命智,各见过去杀父害母及诸众罪,於自内心,各各怀疑,於甚深法,不能得入,於是文殊,仗剑逼佛,佛说:「文殊住世,吾必被杀,我被害矣,谁害吾』。於是五百比丘,自悟本心,了法如梦,皆得法忍,说偈赞日:「文殊大智士,深达法源底,手自握剑,逼持如来身,如剑佛亦尔,一相无二相,无相无所生,是中云?』文殊用杀佛的办法,来教育五百比丘,使之悟解大乘定义,证得法忍,堪称释迦得力的助手。又一次文殊对众生宣讲大乘空义说:「不用见佛,不用求法』。时有二百比丘,以为错乱说,舍佛而去。文殊於中途,化作大火,比丘欲以神足飞空(跳过去),上见铁网,生大恐怖。回视只园途径,遍布青莲。比丘即至佛所,白上所见。佛告比丘:「内火未尽,欲度外火,无有是处。汝诸比丘,坠在见网,欲度铁网,亦无是处。…此之爱见,无所从来,亦无所至。从妄想生,无我,无我所。』二百比丘,听到佛的教导,余漏永尽,成阿罗汉。可见文殊不仅是一位深解大乘空义的智者,对神通幻术的运用,也十分熟练。二百比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得回头,心中的火气冷静下来,接受佛的教导,使他证得罗汉的果位。见文殊师利菩萨传gb.buddhanet.tw/aaaux/gem/ggz-302.htm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从 离婚协议 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 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 抚养权 ,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还包括未 抚养 子女一方 探视权 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 夫妻财产 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 》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 婚姻法 》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 离婚协议书 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 的相关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是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的。

2023年婚姻法新规定是怎样

2023年婚姻法新规定如下: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你好,首先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其次,由其他有监护权的人作为代理人起诉离婚。详细可见本人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如何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也往往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相关问题;对于一般身体健康的人能够较为理性的处理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一方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他们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去处理这些事情,他们的权益往往回受到另一方严重侵犯,此时应该怎么办呢?从另一方面讲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一方又如何与自己患病的配偶离婚呢?为了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作了很多着实有效的规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精神病患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选择协议离婚。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完全是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避免其配偶利用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态度的弱点,侵占对方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对精神病人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监护人与离婚案被告的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记不起诉,也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等问题。该规定只适用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程序上需要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首先启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侵害手段方面即包括对精神病人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人身方面的侵害,也包括转移、隐匿、损害共同财产等财产方面的侵害。 再次,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庭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双方财产存在争议时,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制定其他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制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最后,与精神病人是否能离婚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否能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精神病的配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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